为规范沈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保障运营安全和
从业人员及乘客合法权益
进一步促进
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沈阳市拟对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进行修订
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9月22日,经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结合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办法》拟重新修订。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
最长不超8年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
与驾驶员进行议价、不按照规定支付费用的;
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的;
不告知目的地、出城或者去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的;
携带违禁、污损车辆物品或者携带妨碍驾驶员行车安全的宠物、物品乘车的;
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
乘客吸烟,经劝阻无效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
不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在计价里程内因车辆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未按照规定给付车费票据的;
未经乘客同意并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
在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营运服务的;
驾驶员吸烟,经乘客劝阻无效的。
监制/李莹
审核/于黎黎
主编/陶然然
编辑/张先锋
来源:沈阳日报 北斗融媒 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