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将电瓶车推至29层家中充电
次日凌晨4时许
周女士与其丈夫杨先生被大火惊醒
下楼逃离,并拨打报警电话
居住在同楼层的桂女士等2人
却不幸因吸入大量浓烟身亡
经查
电瓶车因电气线路故障
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2023年11月
周女士因犯失火罪
事故发生后
遇难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周女士和杨先生夫妇
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
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妻子周女士则辩称
火灾因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
且火灾发生时
小区消防通道堵塞加剧了火势蔓延和损失
故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
及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因犯失火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应再承担死亡赔偿金
而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辩称
请求法院驳回遇难者家属诉求
一起高层火灾,凌晨突发
2人死亡,教训惨痛!
可在法庭上,面对遇难者的赔偿诉求
丈夫把责任推给妻子
妻子把责任推给物业厂商
而物业说
事发前相关义务已尽
这起事故教训
试问
“与己无关”的杨先生
如果再看到电梯里有人推进电瓶车
会去阻拦吗?
试问
“把刑期当做不予赔偿筹码”的周女士
还在心存侥幸吗?
这忽视安全的问题
请问相关措施,落实到位了吗?
最终,法院认为
周女士因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致使同楼层的桂女士因吸入浓烟不幸身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应对桂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杨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且涉案电瓶车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用于家庭,杨先生虽未直接参与充电行为,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也未在周女士违规充电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杨先生与周女士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江北分公司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对桂女士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某物业江北分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对其分公司的赔偿负补充责任。
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因桂女士死亡产生的损失,法院酌定各项损失合计为130余万元,判决由周女士、杨先生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江北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前期已垫付的部分,杨先生还应赔偿91万余元,周女士、杨先生连带赔偿1.7万余元;某物业江北分公司则还应赔偿36万余元,物业总公司对分公司赔偿承担补充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安全措施,停留在表面
END
二审:张又琳
三审:张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