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江市黔城镇阳光佳园一业主在小区首层门厅内违规停放电动车,且经物业公司多次劝告,拒不改正,洪江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该业主1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电动车停放小区首层门厅内,一旦发生火灾,有毒烟雾会迅速弥漫整个楼道,严重影响居民逃生!”前期,消防监督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虽然该小区在安全出口处张贴了电动车海报及安全提示,但该业主依旧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首层门厅内,且物业多次劝阻,拒不改正。消防监督人员电话告知该业主违规停放电动车的危害性,根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业主处以150元的罚款。
该业主表示,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将按照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区域。消防部门提醒:电动车一旦发生火灾,会迅速引燃车辆及周边可燃物,并散发大量有毒烟气,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心存侥幸,拒绝电动车进楼入户。
来源:怀化日报
编辑:唐艺芬 审核:周宁 终审:蒋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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