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先试 探索经验
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是指在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监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进而将监督工作的关口前移。
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各试点省份先行先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就“谁来干、干什么、如何干好”等关键问题摸索出一些与当地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有效举措。
在疾控监督员的选拔上,各省份坚持优先从熟悉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公共卫生专业知识、具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经历等的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选取,人员编制、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仍由原单位负责。关于疾控监督员的来源,各省份做法则呈现一定差异。总体来说,疾控监督员以从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遴选产生为主,从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岗位遴选产生为辅。但有些省份明确提出,为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力量不被削弱,原则上不抽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疾控监督员工作。
关于疾控监督员的职责,各省份主要根据2023年10月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确定。《清单》共提出7个部分33项具体任务,不仅明确了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控方面的职责,也为疾控监督员如何履职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市相关管理部门又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疾控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健康教育以及医防协同、医防融合等方面的职责。
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疾控监督员人员短缺、与医疗机构融合不够、工作动力不足等问题,各省份也积极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做法。
第一,试点地区因地制宜,丰富人员遴选渠道,优化人员配置数量和组合形式。例如,浙江省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疾控监督员派驻模式,其中对中小型医疗机构实行“一员多点”,对大型综合医院实行“多员一点”,对医共体实行“多员多点”。
第二,在试点中,疾控监督员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职责落到实处。例如,四川省疾控监督员通过现场检查、参加院级会议等方式深入医疗机构,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最后一米”。
第三,试点地区通过在日常管理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制定政策,充分调动疾控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其履职效果。例如,浙江省嘉兴市为疾控监督员配备移动终端,每月发放500元工作津贴;湖州市长兴县在确保疾控监督员原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增设年度考核奖金1万元,并根据年底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奖励。
稳扎稳打 扩面提质
为顺利推进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扩面提质,释放疾控监督员更多价值,笔者访谈多地卫生健康法制监督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后发现,有几点问题必须重视。
第一,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无论选派于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还是选拔于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都必须秉持一颗“公心”,不能有任何心理倾向,要客观公正地履行检查指导、沟通传达和督促整改等工作职责。
第二,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疾控监督员的考核机制,将医疗机构问题发现和解决落实情况、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反馈情况等纳入考核内容,切实提高监督效能。同时,必须进一步明确疾控监督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并将其工作经历与职称晋升、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挂钩,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第三,医疗机构必须尊重和支持疾控监督员的工作,在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的基础上,既要充分耐心听取其意见建议,也要保证其工作的纯粹性,切忌为其安排填卡、档案管理等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等日常工作。
第四,无论是否设立疾控监督员岗位,医疗机构始终承担着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的主体责任,疾控监督员的职责与驻点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不可替代。医疗机构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组织管理体系,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综合施策落实责任。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机构绩效评价、等级评审、高质量发展等重大事项考核范围,提升医疗机构的重视程度。
医疗机构是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是疾病预防控制的中坚力量,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工作的平台和纽带。期待疾控监督员制度的落实,能够赋予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工作更多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