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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时评
《全球数字契约》是数字文明的标志性成果
评论人:张文显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艳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民法典研究
司法文明研究
数字社会与传统社会交互下信息共同处理者侵权案件的诉讼形态探讨
作者:赵贝贝,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信息共同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实现,建立在适配的诉讼形态之上。从实践观之,信息共同处理者侵权案件诉讼形态呈现无序化,不利于更有效地保护信息。究其原因,除了传统社会中共同侵权案件的诉讼形态本就存在理论争议与规范冲突外,根本原因则是,信息共同处理者侵权案件发生在数字社会中,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导致信息主体在起诉时选择诉讼形态的处分权与法院对诉讼形态的裁量权均被“限能”。从数字社会的特殊规范需求和传统社会中共同诉讼形态的识别标准出发,将其诉讼形态界定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在程序进行中,考虑到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一旦共同诉讼应当合一确定裁判”之法理,原则上不应允许信息主体对部分信息共同处理者撤诉;若未被诉的信息共同处理者无法通过共同诉讼制度参加诉讼,在满足条件时,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关键词:数字社会;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同处理者;连带责任;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部门法哲学研究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再分配
作者: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政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包含着主观性和客观性举证责任的内容。原告的提供证据责任同样属于举证责任性质,但原被告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并非正相反的关系,存在被告举证责任范围过宽、原告举证责任范围过窄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由行政实体法决定的。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指引,可对行政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再分配。对于侵益性行政行为,由被告对其合法性的根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不仅需要由原告对提出过履职申请承担举证责任,还需要由原告对符合申请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此才能促进案件的真正解决。对于法律规范是否有利于私人,需要在宪法秩序下结合法律规范的目的、效果等展开判断。在行政裁量案件、行政行为无效案件、证据偏在型案件中,法院应区分事实与评价、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准确把握待证事实的属性,在保持举证责任单方性的前提下,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义务和说明责任,私人履行协力义务,促进案件事实的澄清。
关键词:举证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宪法秩序;调查义务;说明责任;协力义务
法律与科技研究
论聚合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聚合平台作为“平台的平台”,不同于过往的网络平台,其核心业务是以类似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形式,撮合用户与网络平台达成交易。该类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其履行标准存在认定难题。因此,需要重新审视聚合平台的法律性质。将之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更为契合其业务模式。其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是数据委托处理关系,也不构成共同处理数据关系,而是数据提供关系。结合聚合平台的“聚合特征”以及“提供数据的业务内容”,其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前审核入驻网络平台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一般性注意义务以及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所延伸出的特定的法定义务。
关键词:聚合平台;数据安全;注意义务;数据提供
数字时代算法用工管理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应对
作者:周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助理研究员。
摘要:数字时代算法用工管理兴起,而劳动法却规制失灵。数据收集的过度依赖、算法处理的解释难题、结果评估的责任规避,是算法管理技术的固有缺陷。算法用工关系的界定、算法选择中就业歧视的责任认定、算法调度中劳动基准权益的减损、算法评价中劳动关系变动的保护削弱,构成劳动法的适用障碍。问题根源在于,传统劳动法所依据的事实前提与核心假设在数字时代受到挑战,即劳动过程的事实由工厂制垂直管理为主向数字化组织的水平协调发散,劳动者不是商品、从属性的基本地位与雇佣威胁人性的核心假设受到冲击。革新传统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和调整模式是支撑数字时代劳动法焕发生机的关键。具体是,劳动法的调整功能由倾斜保护转向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整范围由从属性劳动关系转向五维度工作关系,调整方式由根据劳动权利有无的一体调整转向依照劳动权益位阶的分类调整。以此为支撑可以提炼出劳动法规制算法用工管理的理念与路径,在以人为本的宗旨下实现目标公平安全、方式可解释与结果负责任。
关键词:算法用工管理;劳动法理论基础;劳动法调整模式;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工作关系;劳动权益位阶
论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间接刑事责任
作者:龚文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网暴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平台在网暴案件有效治理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应激活平台片面帮助行为的间接刑事责任。平台间接刑事责任是指平台“明知”网暴信息的存在仍对用户传播网暴信息不作为,因帮助网暴信息传播而与损害结果扩大部分有间接因果关系,需要承担共犯责任,具体包括以片面帮助犯追责和以共犯正犯化追责两种模式。平台经权利主体通知删除知道、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网暴信息的存在,仍为“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煽动滋事”型网暴信息的传播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平台间接刑事责任。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造成违法网暴信息大量传播或同一平台内用户信息泄露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平台直接刑事责任,但片面帮助犯的处罚更重时除外。在具体场景中,应通过合理限缩平台“明知”网暴信息的情形、引入平台自治等方式限定平台间接刑事责任的范围。
关键词:网络暴力治理;平台责任;间接刑事责任;主观明知;片面帮助
法学·法律方法研究
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的型式及其评估
作者:王彬,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百青人才。
摘要:为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裁判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应该追求积极的社会效果。诉诸后果进行法律论证,是指根据判决结论可能导致的积极影响来证立规范性命题。这种推理模式受到法律实用主义的影响,属于探效逻辑的范畴。结果导向的司法决策应接受逻辑思维的规训,运用论证型式对其论证结构进行刻画,可以防范社会效果的异化。运用批判性讨论的模型可以对后果主义法律论证进行评估。对批判性问题进行辩驳和回应可以分析法律论证的可证成性与可废止性,从而说明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的证成标准和成立限度。
关键词:后果主义;法律论证;论证型式;批判性评估;可废止性
算法行政争议的人权司法方法:理论证成与实施路径
作者:李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在数字政府发展进程中已经开展了算法行政实践。由于法律规范不健全,算法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存在回避算法合法性评价、实质审查要素不统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人权司法方法是指在司法审查中将人权保障原则的实施作为裁判理由的法律适用方法。在域外司法实践中,算法行政争议存在依据国内法审查和人权司法方法与国内法相结合两种模式。人权司法方法在调和法的安定性与技术的发展性之间的冲突方面体现了显著优势。在我国法制体系下,人权司法方法具有合宪性、独立性与可行性。将人权司法方法适用于算法行政争议,其具有化解价值冲突、阐释法律原则、解释法律概念的现实功能。在算法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中,应当以人权保障原则的解释性适用为主要路径,明确人权司法方法的适用范围、算法影响评估的证据功能、算法权利影响的审查步骤。
关键词:人权司法方法;算法行政;司法审查;算法影响评估
意图是制定法解释的核心吗?
——对交流意图论的批判性检视
作者:卢俊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交流意图论是一种关于制定法解释的意图主义理论。制定法内容由文义构成,文义的基础是言说者意义,而后者完全取决于立法主体的交流意图,因此,相关交流意图处在制定法解释的核心。然而,法律言说的现象学,表面上将字面意义而非交流意图作为制定法文义的基础,对交流意图论构成威胁。通过预设法律人听者,将字面意义等要素安置在交流意图的概念之内,这样优化后的交流意图论就可以解除相关威胁。由此,立法主体的交流意图始终是制定法解释的核心。
关键词:制定法解释;意图主义;交流意图;言说者意义;法律人
(本期执行编辑:乔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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