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2024年1月1日前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扣留的车辆中,超过法定时限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合法手续或未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有符合上述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请立即携带车辆合法证明到扣留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大庆公安交警支队
责编:李佳明
审核:代宝柱
监制:王非
监督电话:666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