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

学术   2024-12-12 13:35   湖北  

据工人日报案例,何东(化名)曾任广州某乳品公司人事招聘主管,工作9年多。离职后,他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权益,但未能达成一致,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于公司已正常支付何东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针对其4天未休年假,公司仅需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即可。因此,法院认定,广州某乳品公司需支付何东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为4243.28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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