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释放贫困家庭为照顾贫困重度残疾人所需劳动力,增强其家庭发展动能,现将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照护对象
集中照护对象原则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梨树县户籍且16周岁以上;
2.持有效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智力、肢体残疾;
3.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自愿同意集中照护;
5.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
二、申请程序
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根据贫困残疾人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村民委员会(社区)驻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对村民委员会(社区)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对其低保或建档立卡、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在每个月月底前将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信息汇总报送至县民政局备案。
三、照护费用
整合被照护残疾人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等政府救助补助资金,剩余不足部分给予缺额的100%补贴。
业务科室:福利科 5220413
▪来源:梨树县民政局
▪初审:赵婉伊、王加良、钟浩天
▪复审:王跃超、王东升
▪终审:盛铁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