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并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前两次的审议中,有些社会公众和常委委员提出,加强文物出境管理、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是文物保护工作最紧要的目标之一,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
对此,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七十八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十九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可以收藏取得的文物的几种方式: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2、从文物销售单位购买;
3、通过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通过依法出售给文物销售单位、拍卖、赠与,公民个人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流通。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责 编 | 王越美
审 核 | 张建全
终 审 | 张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