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马某某、喜某某在宁夏青铜峡市鸽子山周边,使用紫光灯、镊子非法狩猎野生蝎子,由马某某将猎捕的蝎子先后以每公斤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共计42855元。
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喜某某猎捕的蝎子为条纹正钳蝎,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条纹正钳蝎作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对丰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犯罪行为,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被告人马某某、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猎期内(每年3-10月),使用夜间照明的禁用方法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条纹正钳蝎,价值42855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部分犯罪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遂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我知道了抓野兔、野鸡、野生蝎子等都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把这些告诉身边的亲戚朋友,让大家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一位村民在旁听庭审后感慨道。
记者:王辉 张浩文
编辑:李雪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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