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绿色通道”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北全面推进废弃矿山利用

百科   2024-09-13 18:44   浙江  
据了解,长期以来,河北省面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历史欠账较多,矿山修复治理任务量大面广需要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废弃矿山转型发展、产业化发展。
针对矿山生态修复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不畅、部分地区对激励政策理解不够全面,不敢用、不想用,主要依赖财政资金投入等问题,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废弃矿山科学合理综合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推进废弃矿山综合利用,提高全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成效,发挥废弃矿山修复后的长期效益。
《意见》总体要求中明确了总体要求和坚持的原则,鼓励各地积极构建综合利用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与现代农业、绿色康养、文化教育、旅游观光、光伏发电等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由重点整治单一要素向系统治理转变。并从空间布局优化、产权激励、指标使用、资源利用、金融扶持等五方面细化明确了11项具体支持政策
《意见》明确涉及废弃矿山剩余土石料可按规定对外销售,鼓励矿山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开发利用依法取得的存量采矿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并对项目设置规范、成熟度高、资金可平衡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纳入项目储备库,并优先推送到省政策性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在贷款规模、贷款期限、利率定价、业务授权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空间布局优化



















一是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时,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和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可依法依规将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产业用地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可按程序将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
二是允许相同地类等量置换。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相关内容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耕地布局调整的,应确保调整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和权属变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产权激励



















一是允许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改变废弃矿山国有建设用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鼓励矿山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开发利用依法取得的存量采矿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拟用于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是差别化土地供应。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是鼓励修复主体承包经营修复后的国有农用地。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后,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四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历史遗留矿山进行自主治理。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其经营权可依法流转给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且符合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依法入市。
五是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发展旅游产业的,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文旅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的,按现用途管理。鼓励利用废弃矿山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光伏方阵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

















指标使用



















将正在开采的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新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自行平衡需要后确有剩余的,可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调剂。

















资源利用



















一是涉及废弃矿山剩余土石料可按规定对外销售。
二是对于现状为重点开采区内的废弃矿山,经科学论证后具备重新设置采矿业权条件的,可纳入矿业权区块,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审批。

















金融扶持



















建立项目储备库,对项目设置规范、成熟度高、资金可平衡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纳入项目储备库,并优先推送到省政策性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在贷款规模、贷款期限、利率定价、业务授权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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