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台商投资区2家企业因将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被属地乡镇政府立案处罚。
案例一
百崎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里春村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存在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百崎乡人民政府依法立案,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东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层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二层一部分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另一部分作为样品办公室使用,办公场所内设有一张临时折叠床(共住有 1 人),存在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共用同一安全出口,且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采用相应防火分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法对泉州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目前,两家企业已完成整改,企业表示已认识到“三合一”隐患危害,今后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人员安全培训,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