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新林规〔2023〕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肖琳清
联系电话:0991-5813796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