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8年底发生在荷兰的一场诉讼,将安乐死这个经典议题带入人们视线。
一位74岁的阿尔茨海默(俗称老年痴呆症)女性患者,曾写下一份生前遗嘱,表示当自己陷入类似阿尔茨海默这样的病症时希望安乐死。2016年4月,一位女医生按照这份生前遗嘱为老妇人注射致命药剂。没有想到的是,注射过程中老人突然清醒并试图起身。最后在家属的协助下,安乐死才得以执行。
2018年11月9日,荷兰公共检察办公室(Public Prosecution Service)以越界(overstepped the mark)为由,正式起诉这位医生。这是荷兰自2002年将安乐死合法化后,执行安乐死的医生首次遭到起诉。
这一诉讼之所以会发生,在于荷兰的独特立法——荷兰是少有的、允许医生直接为病人注射药物以促成死亡的国家。
这一点,一直是安乐死的核心争议之一。
当我们谈论安乐死时,一个必须的前提是,被安乐死的当事人处在绝望、痛苦的病痛中,而死亡是摆脱痛苦的唯一出路。但基于这一前提,又有两个很重要的纬度区分:
第一个维度,安乐死当事人的意愿究竟为何。第一种是自愿(voluntary)——当事人在理智清醒、信息全面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安乐死决定;第二种是非自愿(non-voluntary)——当事人已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由他的家人或者医生从他的利益出发,作出安乐死的决定。
第二个维度,安乐死的方式究竟是什么。一个基本的划分,是积极(active,或译主动)或消极(passive,或译被动)。积极安乐死,是指当事人通过某种有意的行动来促成死亡,如服药、静脉注射等。而服药、注射的动作,可能由医生来完成,也有可能是医生开药、由病人自己来完成。前者被称作“医助安乐死”,后者被称作“协助自杀”。这一细微的区别,却会给医生带来截然不同的道德、法律责任。当下,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哥伦比亚允许医助安乐死。瑞士、美国的八个州、德国、加拿大等国家地区,则只允许协助自杀。
消极安乐死,则是一种停止或放弃治疗、放任死亡的做法。这在很多国家的立法或实践中被允许。
/来自新頭殼newtalk/
在中国,很多人可能以为“安乐死”是一个遥远且“前沿”的话题。但事实上,80年代中国就有过一场关于安乐死的大讨论。1986年6月,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濒死的情况下,再三要求主管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母无痛苦地死去。1988年,这位儿子和医生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最终在1991年经公开审理后宣告无罪。
法学界、伦理学界、医学界就此案展开大规模研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健康报》等媒体也参与并组织了听众、读者的讨论。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邓颖超以一个普通听众的身份致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非常赞成。首都医院那位大夫的意见,我很拥护。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者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这是我作为一个听众参加你们讨论的一点意见。”
也因为此案,在1988年的人大会议上,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而后,自1994年,几乎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提案。不过直至今日,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依然没有进展。
为何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如此艰难?人们到底在纠结什么?来看看正方反方到底怎么说。
●从个人权利角度来看,死亡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所有的人权宣言中,都会首先强调生命权的重要性。而生命则应包括从形成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说,生命权之应包含死亡权。人是“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约翰.密尔:《论自由》)。我们可以自由对生活中的个人事务做出决定,包括与谁结婚,做何种工作,以及何时去终结生命。在绝症病人治愈无望却苟延残喘地“赖活”着,不允许病人自由、安全、安详地结束自己生命和其所承受的痛苦,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一种极不人道的折磨,是对病人基本意愿的漠视。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无害甚至有益于社会时,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如果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会给社会的良性发展带来某种隐患或损害时,社会可以对个人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加以限制。但安乐死可能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从经济学的成本效用角度来看,对于绝症患者来说 , 各种治疗和护理费用(经济成本),加上心理与肉体痛苦(精神成本)和医疗资源占用量(资源成本),相比其延长的生命存活时间和奇迹出现病情好转治愈的可能性(收益) ,总效用极有可能是负值。安乐死的实施可能带给家人悲痛,但费用的节省、 免于疾病痛苦的折磨、 生命尊严的获取、有限的资源得到更有效配置带来的正面效益远远大于负面效益。所以人们应当被赋予自由来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生命。
●生命是神圣的,应受到无条件的尊重——无论患者所处的身心状况、救治措施产生的苦乐效应以及消耗的医疗资源,都应不计一切代价地维持和延长生命。
这样的观点,常常与基督教传统联系在一起。托马斯式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放弃自己的生命无疑违背了上帝所颁布的、用以支配自然世界与人类生存的自然法则。洛克则提出上帝财产说,认为人是上帝的所有物(property),放弃生命等同于偷窃或破坏上帝的财产。此外,上帝赐予说则声称生命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礼物,放弃生命是一种忘恩负义的表现。
●人恐怕无法绝对理智地作出放弃生命的决定。一方面,患者的生死选择大多并不是信息充分下的审慎评估与最优选择。有实证研究发现,大多数要求主动安乐死的患者受困于临床抑郁症以及其他未被充分治疗的精神症状。在绝症带来的苦痛、医疗手段产生的副作用、缺乏疏导的临床抑郁症面前,患者的判断力会大大下降,难以做出明智选择。而给家属、医院、社会造成的负担也会使患者产生愧疚感,背负沉重的道德包袱。另一方面,面对生死抉择,患者的意愿极有可能会经历多次反复,带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很难说患者的真实意愿是什么。
●违背《希波克拉底誓言》。医生应当严格遵循《希波克拉底誓言》,无论如何都不应当在安乐死当中为患者提供任何帮助。
希波克拉底是古希腊人,被誉为“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誓言》是他提出来的一份“医者誓言”,列出了一些特定医学伦理规范,至今还有广泛影响。誓言里明确写到:“即使被要求,我也决不会提供任何人致死的药物,也不会给出类似的建议” 。
反对积极安乐死的人认为,医生及药物的基础底线就是为了治愈患者、不伤害患者,而死亡并非健康福利中的一部分。积极安乐死要求医师不仅打破“(对患者)无伤害”的通用原则,也违背了“为患者最高利益服务”的福利原则。
●作为与不作为的道德意义不同。医生在放弃治疗后,可以等待病人慢慢死去,而不能主动地结束其生命,缩短这一过程。关掉那些维持病人生命的机器,停止输液,这些在道德上可以接受,因为它们不是主动作为。这是伦理学上比较经典的观点,即作为与不作为在道德上的意义不同。《牛津哲学词典》把它们进行了区分。一种是积极干预以达成某一结果,另一种是在可预见到同样的结果即将发生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行动,这两种情形会产生不同的道德含义。词典举了一个经典的例子:我希望你死,如果我采取行动使你死亡,这就是谋杀;如果我发现你处于死亡的危险之中,而我什么也不做,这就不是谋杀。
●尊重病人自主性和缓解患者痛苦是更基本的原则。
在这一派观点的持有者看来,几千年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已经不再完全适用于当下社会——那时可没有能让病人在痛苦中长时间生存的技术手段。
美国得克萨斯州大学的历史与哲学博士加里·希瑞(Gary Seay)认为,在患者理性地做出选择之后,医生参与主动自愿安乐死或协助自杀并非完全违背医学伦理,而是符合医务工作者的道德责任,因为尊重患者的自主性和缓解患者的痛苦是医学伦理的两条基本原则。
●道德滑坡缺乏实证支持:英国医疗伦理教授Doyal指出,从已经开放自愿安乐死的国家收集的数据表明,不存在不当剥夺生命事件的大量涌现,也没有广泛的违背意愿而被安乐死的担心。
●我们应该更严格的监管而非禁止非自愿安乐死:Doyal还提到,担心安乐死被滥用,应该推出我们要更严格的监管。如果担心被滥用则禁止非自愿安乐死,则意味着对另外两个问题的否认——否认在医护领域内可以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主动剥夺生命,否认对无意识病患拨管弃疗也是在剥夺其生命。无论如何,事实就是,少数人的信念使得大多数人无法获得安乐死带来的体面的离世过程。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人都希望能够有尊严地离开,而出于对人的尊重和爱,他们也有权利实现这一愿望。
本文作者:屈玉婵,金华,张宝龙,韩沐君,编辑: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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