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物业是业主居住环境的“大管家”,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然而,有些时候业主和物业却像一对“冤家”,各种分歧、矛盾让人苦恼。谁能说句“公道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答案!作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事法律大汇编,它不仅使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系统,也让业主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
下面
我们选了
三个常见的
热点问题
一起来以案释法
某小区业委会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部的走廊、大厅和电梯等公共空间投放了众多广告,但未对收入进行公开,也未向业主进行分配。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用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电梯广告租赁费用。本案最终判决结果为,物业公司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向业主返还电梯广告收益。
小区里的广告收入到底属于谁呢?怎么分配呢?这个困扰不少人的问题,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早有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获取小区广告收入的详细情况,而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周期性地向业主公布这些财务信息!因此,业主平常也应对物业管理公司或广告商在小区内的广告业务进行监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久前,张某按往日习惯带着年幼的儿子何某在自家小区散步。由于小区内路灯损坏,道路漆黑,何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损坏的路灯绊倒,致使右腿被路灯严重划伤。在何某出院后,其家人多次与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对何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设施坏了迟迟不修,整个环境又脏又差,这样的物业怎么能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维修管理责任包括了小区房屋的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即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共用设施管理维修。遇到物业不及时维护的情况,业主可以先进行沟通,或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问题。当然了,如果物业公司依然不管不顾,那么就要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
从2022年起,家住某小区的徐某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7000多元。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徐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徐某列举了物业存在的问题,并表示如果物业公司能够解决,自己可以马上交纳物业费。随后,法官到小区内实地查看了业主所述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并耐心细致地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而物业公司也积极进行了整改。最终,徐某主动找到办案法官希望与物业公司进行和解,并当庭给付物业公司全部所欠物业费,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因为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的事情近年来时有发生,乍一看似乎没毛病——服务不好就别想拿到钱呗。不过,从法律上说,这是否可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大家注意,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也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当然,业主也有权更换物业,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来源:法治大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