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便利店卖8元蝇香,被顾客举报后罚5000元?怎么回事?

民生   2024-11-13 19:10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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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很多的打假人,虽然便利店有不对的地方,但是这8块钱的东西,竟被罚5000元,是不是太重了?来看看详情!

蝇香属于农药,无农药登记证不得生产经营,农业部门早已做官方说明。而如今,有部分商家将其作为日常驱蚊产品售卖,多地发生因非法销售蝇香被罚案件。

据顶端新闻此前报道,福建省惠安县一家便利店因所售蝇香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被行政处罚。据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相关法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开出5000元的罚单,已经属于“从轻处罚”。

图说: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我们不能纵容违法销售假冒农药的行为,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依法惩处。但法律不是冷冰冰的社会治理工具,罚款也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在处理非法销售蝇香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应看到现实情况,彰显法律的力量和温度,遏制潜在的违法行为。

5000元的罚款,称不上巨额罚单。但在蝇香每盒4元的价格对比下,这笔罚款着实不算小数目。更何况,购买者向便利店索赔时,提出的最高金额也仅有500元。相较于行政罚款金额,对经营者而言,接受购买者的索赔似乎成了更“经济”的选择。

上述便利店非法销售蝇香,是一次独立的违法案例。但农业农村部门集中接到涉蝇香的投诉,执法人员就不能无视其潜在的威胁,放松对不法职业打假行为的警惕。

在行政处罚中,罚款不是目的。行政罚款金额过高,违法人员选择接受索赔而逃避行政处罚,既会纵容违法行为,也会扰乱健康的社会市场秩序。顶端新闻评论员认为,打击销售假农药违法行为时,主管部门不妨平衡情与理的天平,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不给职业打假留下可钻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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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便利店店主赖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店中销售了8元的蝇香,遭顾客投诉后被认定为假农药,相关处罚要求“没收全部非法收入120元,并处行政罚款5000元”。

“因为几块钱的蝇香,要罚5000元,这合适吗?”赖先生感觉处罚“有点重”,且疑心自己碰上了“职业打假人”。

赖先生店里销售的蝇香/受访者供图

卖蝇香被举报后罚5000元

“正规渠道进货,我不知道这是假农药”

赖先生称,他在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经营一家便利店,二十多平方米大小,销售日用品、烟酒、食品等。去年1月,他通过供销商进货30盒蝇香,标价每盒4元出售。

今年9月18日,有顾客通过电商平台,在赖先生的便利店下单两盒蝇香和其他商品,总计二十余元。赖先生按照订单地址送到了附近的酒店。

赖先生向记者介绍,上述订单成交后十多天,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称收到投诉信息,到店里询问劲鸟牌蝇香进货和销售情况,认为此蝇香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属于假农药,随后开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我不知道这款蝇香为假农药产品。”赖先生称,他曾向惠安县农业农村局申辩,自己是初次违法并且主动配合调查,希望免除行政处罚,向惠安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被驳回。

他解释进货的蝇香并非全部售卖,其中家人使用了十几盒。

执法人员称,《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经营假农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卖一盒跟卖2000盒的罚款是一样的”。

10月29日,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赖先生为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和向举报投诉人退款(未收),且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给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5000元。

“店内商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只是时间过去太久,找不到相关单据。”赖先生说。

一周被举报两次

店主怀疑自己碰上了“职业打假人”

赖先生觉得此事“没那么简单”。他告诉记者,他曾联系购买者并主动退还出售蝇香的8元钱,但被拒收,对方要求退款500元,赖先生拒绝了。

赖先生向对方提出退款8元,对方要求500元/受访者供图

“在这次被举报后一周内,还有顾客借投诉向我索赔500元。”赖先生称为避免麻烦,向对方支付了280元,对方撤回投诉,“我感觉这两波都是职业打假人,他们关注的都是农药登记证问题,一般人很少留意这些。”

对于赖先生的疑惑,11月10日,惠安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庄跃民向记者介绍,此前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中,列出的不予处罚清单中不包含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执法大队系依据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最低额度的行政罚款,“当事人如果对农业农村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

庄跃民介绍,赖先生便利店的举报线索由市长热线转办,近期周边地区曾集中发生多例对假农药的举报,他在9月份就办理了两起针对蝇香农药登记证的投诉。对于赖先生这样的经营者认为被投诉事件存在“职业打假行为”,庄跃民称:“我们执法大队不好去认定事件中有无职业打假。”


多地处理涉蝇香案“首违不罚”

如何处理“情与理”是关键

据了解,生活中常见的蚊香、花露水、驱蚊手环、杀虫气雾剂、樟脑丸等都属于卫生用农药,根据要求,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号。

而蝇香类卫生杀虫剂对人畜安全风险较高,从2010年开始,农业农村部已不再批准蝇香登记,生产销售蝇香类卫生杀虫剂,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记者调查发现,对销售存在农药登记号问题蝇香的便利店,多地农业农村局曾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今年5月,武汉市一家日用品商店销售的蝇香涉嫌假农药,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今年4月,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处理一起便利店销售蚊蝇香案时,同样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据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消息,该局在处理一家购物中心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案件时,未明确该购物中心首次违法的情形下,除责令停止包装标签不合格蚊香经营行为、没收违法蚊香、没收违法所得外,行政罚款500元。

记者在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查阅到,该局在2023年发布的四张清单中,17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未包括针对销售假冒卫生用农药等。清单适用范围解释中提到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情形,指出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标准。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四张清单(2023年版)的解读

图源: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程萍接受顶端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相应处罚,否则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地方法规服从于国家法,具体如何处置,地方有关部门具有裁量权。但在行政治理和管控服务中,要处理好情与理的关系。罚款不是目的,要考虑到违法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教育,以不再违法犯错为目的。情和理的平衡,考验主管部门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称,有关政府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事实依据,明确违法的具体收入的具体数额。在处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时,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程序裁决,复议程序中充分考虑到国家行政法的有关规定。

程萍表示,假农药流入市场,除了对经营者的处罚,地方有关政府部门不能止步于进货凭证丢失,要负起对假农药流通渠道的调查,从源头和渠道上解决假农药销售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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