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在法庭上辩称
事发当天
涉案狗只没有与两原告
发生任何碰撞或接触
两原告的治疗费也并非当天产生
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系
他不同意两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
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从涉事路段的监控记录可见,本案事发地点为公共路段,两原告驾乘的摩托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涉案狗只为中型犬,体型较大,在无人看管和拴绳的情况下径直冲向两原告,驾驶员张某受惊驾驶失控才导致翻车摔倒在地,两原告的受伤与涉案狗只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涉案狗只未接触到两原告,但其突然出现并走近的动作,原告张某本能扭转方向紧急避险是正常反应,被告赖某亦未能举证两原告存在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法院对被告赖某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两原告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赖某应对原告岑某和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赖某提出两原告的治疗费非当天产生,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系。经调查,两原告因摔倒当晚医院看病人多,故于次日就诊,后续的三次就诊病历上亦记录了跌倒致伤治疗过程,法院采信属本次事故所致。
综上所述
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赖某赔偿原告岑某和张某
医疗费用合计3000余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饲养动物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饲养动物侵权在民法规定中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伤,不仅仅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他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一些动物的非攻击行为譬如吠叫、前扑等行为,也很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慌进而引发损伤的后果,一旦与他人损伤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饲养动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看管义务,做好安全防范,对饲养动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约束,确保在安全范围内活动,避免对他人造成人身威胁或伤害,也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文:江门日报记者/胡伟杰 通讯员/陈慧雯 李惠玲
责任编辑: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