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王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共有房屋归王某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后因李某涉诉,债权人迟某申请执行,该房屋被奎屯市人民法院查封并裁定拍卖。
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李某认可并愿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故王某不宜起诉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双方可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案涉房屋被强制执行,王某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9月29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王某起诉。
10月10日,王某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王某能否不经执行异议程序而直接起诉确权。
11月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 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