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及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11月27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鲁建罚字18号~23号,对该事故责任人及企业予以处罚。
对中X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对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良吊销A证;
对总包单位副总经理、四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刘某军吊销B证;
对四工区项目部生产经理耿某吊销B证;
对四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HSE 部主任孙某一吊销C证;
对四工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马某吊销C证。
注:通报原文请见文末。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30日9时35分,你省济南市历城区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及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事故处理,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规定,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印发事故通报并上网公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包含图片、影像等资料的事故档案,并于2024年2月28日前将该事故的调查报告和警示教育视频资料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三、依法依规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于2024年3月29日前将该事故的处罚信息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涉及我部核发的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向我部提交处罚建议。
我部将对你厅进行工作约谈,共同研究你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并明确下一步改进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12月30日9时33分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以下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某英根据王良法安排,组织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等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进行交代。
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某庆驾驶挖掘机开始进行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某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
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
8时31分许,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进行作业。
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的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路某英,男,群众,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支护用钢支撑拆除、施工现场支护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璞,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刘某,男,中共党员,市排水服务中心技术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月度检查召集人。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夏某,男,群众,市排水服务中心信息档案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邢某君,男,中共党员,市排水服务中心副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成员。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4.刘某臣,男,中共党员,市排水服务中心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副组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张某,男,中共党员,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处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王某胜,男,中共党员,市水务局副局长,大明湖排水分区建设组组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7.陈某峰,男,中共党员,市水务局副局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8.李某孝,男,中共党员,时任市水务局局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1.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总包单位。建议对其处一百一十万元的罚款。
监理单位。建议对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2.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0人)
(1)张某龙,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总工。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孙某一,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HSE部主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耿某,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生产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李某超,男,中共预备党员,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刘某军,男,中共党员,总包单位副总经理、四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李某良,男,中共党员,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7)张某,男,群众,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8)范某伟,男,群众,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9)赵某伟,男,中共党员,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0)阮某文,男,中共党员,济南生态公司安全总监。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马某,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安全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孙某,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3.胡某兴,男,中共党员,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吴某洛,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质量部主任。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5.于某忠,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商务经理、商务部主任。对现场施工队伍审核把关不严。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6.肖某冻,男,群众,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7.蔡某华,男,群众,济南生态公司工程部片区负责人。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责成市水务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安委会办公室。
通报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X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良
2023年12月30日,你单位承建的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四工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未及时将停工指令传达到位,对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失察,未按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技术交底。你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17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1〕025446]9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某良
2023年12月30日,中X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四工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济政字〔2024〕22号),该起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中X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四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四工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18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8项“较重”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A(2023) 8005489]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某军
2023年12月30日,中X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四工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济政字〔2024〕22号),该起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中X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对未按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得不到消除、停工指令未及时传达到位、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19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8项“较重”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19)0211721]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耿某
2023年12月30日,中X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四工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济政字〔2024〕22号),该起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四工区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工程计划、施工组织。未及时有效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跟踪停工指令落实执行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20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8项“较重”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22)8028134]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孙某一
2023年12月30日,中X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四工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济政字〔2024〕22号),该起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四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HSE 部主任,负责项目HSE 管理、应急和消防管理等工作。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21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9项“较重”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C3(2009)2100317]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马某
2023年12月30日,中X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四工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济政字〔2024〕22号),该起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四工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安全策划、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资料管理等工作。未按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22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9项“较重”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C3(2023)8054187]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