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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州市住建局发布《德州市建筑业助企纾困护航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多项利好建筑企业的政策。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私立名目设置其他类型保证金。
鼓励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
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 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于资金有保障的优质项目,鼓励本地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共同参与本地工程投标。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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