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危化仓库的一般要求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组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等。
4 设有危化仓库的消防安全职责内容
单位消防的安全职责内容、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内容、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内容、仓储场所保管员职责内容等。
5 危化仓库消防安全检查
5. 1 防火检查(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 周应 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
5.2 防火巡查(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 。
6 危化仓库储存管理
6.1 仓储场所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GB50016规定分甲、乙、丙 丁、戊五类。
6.2 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或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 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 ,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6.4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 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 、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 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
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²。库房内主 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物品堆放“五距”管理)
①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②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 m。
③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④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⑤堆垛上部与楼板 、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
6.9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 、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6. 10 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GB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 品 ,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 、性质 和灭火方法;
b)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 、降温措施;
6. 11 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 、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 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 m。室 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b) 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 ,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7 危化仓库装卸安全管理
7.2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 ,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
7. 3 汽车 、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 、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8 危化仓库用电安全管理
8. 1 仓储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51348的规定。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和丙类液体室内储存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 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5 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8.7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 、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9 危化仓库用火安全管理
9.2 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 ,看在醒目处设置 “禁止吸烟 ”的标志。
9.3 仓储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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