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煤矿被罚40万!带班下井制度不健全...

民生   2024-11-04 09:51   陕西  

发现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矿井总工程师未按照本矿《矿井制图规定》对图纸进行审核把关,2024年1月至6月,各类3-1煤层图纸中的2-2煤火烧边界线出现位移错误;
2.矿井2-2煤层中央水泵房1#、2#水泵联轴器属于高速转动部分,加装的护罩未按照本矿《联轴器护罩安装规定》进行固定;
3.矿井2-2煤层中央水泵房3#水泵排水压力表故障,现场测试3#水泵排水时,排水压力表始终显示零值;
4.矿井YHZ-06密闭前巷道底板高度低于泵坑进水口0.1m,导致存在8*4*0.1m范围积水,现有排水系统无足够的排水能力排除该处积水;
5.矿井3-1煤层2号水仓备用泵配电设备和线路未经常检查和维护,存在故障,现场测试时,无法正常启动排水;
6.矿井3-1煤层中央水泵房2#水泵未经常检查和维护,现场测试水泵运行时,排水压力为0.2MPa,达不到1.2Mpa的正常排水压力;
7.矿井3101东安装切眼掘进工作面在用的履带式液压探放水钻机,液压软管橡胶层出现6cm刮伤,钢丝层严重腐蚀,未进行维护;
8.矿井未按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要求,补充制定接近油气井的安全技术措施;
9.3101西安装切眼掘进工作面第一道除尘喷雾有三个喷头损坏,无法覆盖全断面;
10.3101西安装切眼掘进工作面压风供水管路上有三台压力表损坏无法读数;
11.矿井3-1煤层专用沉淀池未及时清理,淤泥占到沉淀池容积的2/3;
12.3101西安装切眼掘进工作面10m处巷帮施工了一个1.5*1.5*0.3m的排水泵坑,安设了2台电动排水泵进行排水,电动排水泵旁未安设栅栏等防护设施;
13.2-2煤西翼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运输顺槽二部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处下方煤尘堆积厚度15cm,已与下侧皮带摩擦;
14.2-2煤西翼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运输顺槽三部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非行人侧未安设防护栏;
15.2-2煤西翼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运输顺槽40m处高冒区未按照矿井《预防巷道高冒区自然发火》规定,每班进行CO2、CO和温度检查;
16.矿井未编制2024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17.矿井2-2煤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机尾4号超前架右侧立柱压力表显示初撑力为20Mpa,低于《煤柱回收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
18.查阅矿井监控系统报警处置记录本,矿井2-2西辅运联络巷风门传感器故障,于2024年9月14日15时23分和15时40分双开报警,值班人员未通知调度部门查明原因,未按照程序向矿管理部门报告;
19.矿井2-2煤采空区采用闭区均压防灭火,未安排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封闭区域的漏风量、漏风方向、氧气浓度的状况;
20.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健全,未明确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和群众监督的内容。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9.《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3.5;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1.《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9.2.2;
19.《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2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相应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警告。
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5月0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海湾村,法定代表人为王涛。来源:大美驼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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