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发布9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14 15:21   河南  



为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发挥指导案例的警示和普法作用,提高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者守法意识,进一步规范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发布一批我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信阳某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案


2024年5月,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信阳某公司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销售《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 一年级 上册》等中小学教科书。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给予信阳某公司没收出版物166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县某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2024年9月,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新县某书店售卖的两种出版物经鉴定为侵犯出版社出版权、盗用出版社信息的出版物。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给予新县某书店警告、没收出版物45册、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商城县某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5月,商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商城县某电玩城设置的“疯狂魔鬼城”等游戏游艺设备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商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商城县某电玩城改正违规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淮滨县某文具店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案


2023年5月,淮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淮滨县某文具店货架上摆放28册《河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解析与检测》经鉴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淮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给予淮滨县某文具店没收出版物14册、没收违法所得5064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固始县某电竞宾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案


2024年8月,固始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固始县某电竞宾馆内有未成年人上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固始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固始县某电竞宾馆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光山县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光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光山县某公司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公众开放并提供游戏游艺娱乐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光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光山县某公司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1079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潢川县某学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2024年3月,潢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潢川县某学校向在校学生售卖《第1方案物理》。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潢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给予潢川县某学校没收违法所得9776.8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罗山县褚某某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案


根据罗山县公安局移送线索,2024年4月,罗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褚某某注册的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褚某某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影视剧作品供公众观看。该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罗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褚某某没收违法所得313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息县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


2024年1月,息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息县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息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息县某网吧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文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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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尚青云

审核|徐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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