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平日和睦的三兄妹
却因死亡赔偿金对簿公堂
应当如何分割?
近日,宿城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对三位子女共同共有的死亡赔偿金依法进行分割
案情回顾:
原、被告陈甲、陈乙、陈丙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的母亲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宿城法院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653000元。该款项已由保险公司支付到宿城法院账户。陈甲、陈乙、陈丙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未能协商一致,因而成讼。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查明了基本案情:陈甲、陈乙、陈丙为同胞亲兄弟姐妹。陈甲认为,作为二原告的大哥,两个妹妹都已外嫁,嫁出去的女子、泼出去的水,况且作为儿子,应分得50%的死亡赔偿金,这是社会惯例和主流。陈乙、陈丙则认为,老人在生前生活方面一直由其二人照顾和赡养,被告陈甲很少照顾其生活,故应各分割死亡赔偿金的40%。
本案中,原、被告三兄妹作为死者的子女,都是死者最亲近的人,无远近之分,均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公序良俗,均是希望父母主动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主动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共建和谐家园,并无区分男女的意图。被告的辩称是对公序良俗的片面解读。原、被告均未对与其母亲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权利人所遭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按均等原则分割共有财产,原、被告三人各享有赔偿款的1/3,即原告陈乙、陈丙各应分得217666.66元,被告陈甲应分得 217666.68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作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得到的侵权人的金钱赔偿,并不是死者生前形成,其中包含着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对其逸失利益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可以分配,不能继承。
近年来,该类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分配成为困扰难题,处理不当往往导致感情分崩离析,在分割该赔偿金时,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的分配着重考虑分配主体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等因素,而非机械地进行分配。
在现实中,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分割,彼此之间应当珍惜多年来维系的真情,礼让大于索取,友爱大于私利,彼此理解、看破得失,认识到亲情远比金钱重要,方能从根本上避免矛盾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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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方 远
责编 | 范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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