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徐*凤(身份证号码23260219670616****)
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三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的权利。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三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联系人:陈警官,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胜利路海湾商务大厦二楼,联系电话15289752277,13876936600
特此公告
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
三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