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长输管线项目:天然气管线距离村庄最近100m,这个是否按涉及环境敏感点算。(因为之前类似项目有的专家认为,这种管线工程对居民影响较小,不算涉及环境敏感点。)
答:
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2018-09-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村庄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缺少相应配套的编制说明,部分产业项目分类不清。例如收集餐厨废油生产燃料油的原料,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中(N7820)环境卫生管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利用废物(油)炼油加工,这两个不同的国民行分类对应不同的环评类别。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五十五):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项目,按照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确定环评分类。
3.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加工项目环评类别如何判定?(处理能力:3吨/日)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五十五):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项目,按照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确定环评分类。
4.医疗行业中怎么界定废点滴瓶是否感染医疗废物?
答: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卫办医函【2004】338号):“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根据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袋)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废电池、废油加工处理环评类别判定:是登记管理还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第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废电池、废油加工处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6.煤炭仓储项目是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煤炭储存、集运”编制报告表?
答:
按“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煤炭储存、集运”确定环评类。
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修复与恢复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理、湿地清淤、湿地恢复、湿地修复,是否可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执行?
答:
按“五十一、水利 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涉及环境敏感区”确定环评分类。
8.采石场废弃矿山修复治理是否可按“土砂石开采 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中其他执行?
答:
采石场废弃矿山修复治理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9.单独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项目是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类”管理还是按“149危险品仓储类”管理?另外建设项目已建成投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含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内容的,是否还需要单独对危险废物处置、处理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答:
单独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类”管理。
建设项目已建成投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含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内容的,不需要单独对危险废物处置、处理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10.红色旅游项目是按“113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执行还是按“115 旅游开发”执行?
答:
红色旅游项目原则上按“115 旅游开发”确定环评分类,但需结合具体建设内容并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11.已建半焦热电厂(环评、验收、排污许可已完成,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目前燃料量为:年燃烧半焦小颗粒42万吨,企业为消纳本地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新型燃料——生活垃圾衍生燃料,拟将3万吨原料置换为生活垃圾衍生燃料,虽然量小,但是,经辨识燃烧尾气中可能会新增污染物——二噁英,企业正常生产设施不用改变就能燃烧这个新燃料,但是为了确保尾气达标排放,尾气治理设施拟新增一级治理二噁英的措施。根据202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因此查询了《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上述变动亦不在该清单范围内。基于上述描述,请问是需要为企业办理整体工程技术改造的环评报告书,还是做后评价?
答:
该项目拟将3万吨原料置换为生活垃圾衍生燃料,需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开展环评。
12.某企业制造机动车零部件(阀片),工艺流程如下:原料钢材——高温炉加热(电加热)——冲压——油冷(夹套)——研磨——检验(物理检验)——成品,其应该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三、汽车制造业中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其他”,判定为环评报告表,还是可以按照“三十、金属制品、其他”,按照仅有机械加工可以豁免?
答:
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三十三、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其他”,编制环评报告表。
13.鸭、鹅、鹿、狐狸、水貂、狗、驴等如何判定环评分类?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鸡、牛、羊有相对应的生猪折算量,那么鸭、鹅、鹿、狐狸、水貂、狗、驴等与猪的折算量如何计算,如何判定环评类别。
答:
不同畜禽养殖原则上应根据实际粪污产生量折算为生猪养殖规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已有折算比例的可参照执行,具体如下:
存栏1头母猪/公猪折算成年出栏5头生猪,不需另计算仔猪的出栏量;
1头奶牛折算10头生猪,1头肉牛折算5头生猪;
30只蛋鸡折算1头生猪,60只肉鸡折算1头生猪;
30只鸭折算1头生猪;
15只鹅折算1头生猪;
3只羊折算1头生猪。
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换算系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
1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编制报告书。
“涉及环境敏感区”具体指的是什么?是指在敏感区范围内还是相邻一段距离,这段距离如何界定?
答:
《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15.判定孵化场孵化鸡、鸭、鹅建设项目环评类别能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畜牧业中的规模进行判定?新版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无需进行预测,编制时如何确定项目和敏感点之间的距离为合理选址范畴?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孵化场建设内容(如是否包含污水处理、供热、粪污处置等)综合判定项目类别。
16.位于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可达标排放废水的项目,是否属于名录中规定的“涉及敏感区”?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因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因此,位于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上述法律要求。
17.距离自然保护区边界外1km之内的生态类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涉及敏感区”?
答:
《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距离自然保护区边界外1km之内的生态类建设项目要视项目具体环境影响范围来确定是否“涉及敏感区”。
18.油气田产能及内部集输管线改造类项目,如穿越或影响范围内有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依据上述判定,其环评类别均应定为报告书。但油气田类项目建设地点主要位于农村环境,大部分区域都为永久基本农田,如依据上述判定,大多数油气田类建设项目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此执行是否过于严格?
答: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收严类项目类别,需按名录执行。
19.关于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中编制报告书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把握:按照新名录定为“7、陆地石油开采:涉及环境敏感区(含内部集输管线建设)”应编制报告书。关于《名录》所称敏感区中(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陆地石油开采类别的项目应如何把握?油气田类项目建设地点主要位于农村环境,那么村屯是否属于“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能否参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2001)中3.1.2,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应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农村村屯不应列为其中?还是说评价范围内(200m)有村屯的,即认定成涉及环境敏感区?陆地天然气开采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答: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收严类项目类别,需按名录执行。
部长信箱2018年9月17日对“本天然气管线工程沿线均在农村、城镇的外围,不占用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居住、医疗、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用地。请问本项目是否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环境敏感区?”问题回复如下:《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来信中所提项目应属于涉及《名录》“(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
据此分析,村屯属于“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0.关于涉及敏感区(永久基本农田)的油气田管线改造类项目,土壤、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的判定关于油田内部集输管线改造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新名录定为“7、陆地石油开采:涉及环境敏感区(含内部集输管线建设)”应编制报告书。那么该项目地下水和土壤评价项目类别是否沿用“陆地石油开采”来定为Ⅰ类项目?这么判定是否过于严格,还是参考“石油及成品油的输送管线”定为Ⅱ类项目?并且管线改造类项目只有施工期环境影响,管线投入运行可降低漏失风险,该类型项目无运营期,那么大气评价等级应如何判定?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该类项目先需界定是否涉及主体工程改建、扩建,然后再判定项目类别,根据项目类别确定地下水和土壤评价的相关内容。
21.不涉及产能建设的,为石油开采做辅助的单独地面站场或计量间改造工程,单独注水管线更新等项目,如何判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是否按“0711石油开采”的“其他”为辅助工程判定,编制报告表?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22.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对应问题:①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炉渣再利用处置(工艺为破碎、磁选等),对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7723固体废物治理。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属于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编制环评报告;③该项目对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中,应该属于环境治理业772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发电)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033—2019)进行填报,但该模块中仅为贮存和填埋模块;④是否可对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中,93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中其他废弃资源加工工业中的破碎、物理分选等模块填报?
答:
可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115旅游开发”中除涉及缆车、索道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其他全部为登记表,对于旅游类项目有些涉及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直接登记是否合理?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城市建设必须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城市建设包含的内容非常多,一般都单独编制规划。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凡是由豁免环评的项目组成的规划,是否可以不编制规划环评?比如城市供水规划,由于分类管理名录豁免给水项目环评,因此,该规划不必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城市供热规划,按照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评文件,因此该规划就必须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答:
是否开展规划环评,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执行。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5.对发生变动的项目,应该重新报批环评,还是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形式,该如何界定?
答:
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需重新报批环评。已办理验收的建设项目不适用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26.二类水体环境管理问题: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将Ⅱ类水体表述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在未划定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二类水体城区段,只要城镇污水处理厂能够达标排放,保证水体各项指标满足标准,是否可以正常开展国民经济建设各项活动?
答:
根据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GB3838中Ⅱ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II类水域并未禁止建设项目。
27.禁养区可否建设动物园?
答: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禁养区”定义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动物园不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
28.城市建设与保护区关系:不在保护区内,对保护区环境质量影响轻微,污染治理工艺成熟的项目,是否可以在保护区附近新建一些房地产、宾馆、道路、给排水、照明、景观等工程?
答:
建设项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29.市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的工作依据。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
因此,市级开展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工作是否存在越权或不依法行政的情况,为避免被处罚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提出该问题,请代为解答。
答: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第(四)条:加大复核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年度或季度复核、抽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审批部门(含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复核,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以及重点单位和人员,加大环评文件抽查比例和抽取频次。
3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中汽车、摩托车维修厂所”涉及报告表中的5000平米的营业面积如何计算,大部分汽修或4S店都是包含修理、喷漆房、办公区、展厅等,是否也纳入营业面积一同进行核算。
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121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中维修场所的营业面积包括涂装、销售、洗车等配套设施所占的总面积。
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中的养老院”和“四十九、卫生中的108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部分养老院建设了专门为本院居住的老人进行医疗服务,涉及打针、X光等检查治疗项目,而对照“四十九、卫生,108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别中报告表为“20张床位及以上”,那专门为养老院本院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是否应将其养老院床位作为床位数,进行相应管理?
答:
根据国民经济分类,养老院不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别。
——如果养老院配套建设了医疗服务机构,应以卫健部门核准的医疗床位进行管理。
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经常写到“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含量涂料10顿以下除外或)”如果使用的是溶剂型或者不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应如何判定。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六):名录报告表类别中“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指仅有涂装工艺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或使用溶剂型涂料等的项目,需纳入环评管理。
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经常提及“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涉及的有机助焊剂焊接,车、冲压、折弯、刨钻、削等打磨、抛光、喷砂等工艺的是否算作“分割、焊接、组装”范畴。
答:
根据【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关于2021版环评名录问题汇总 (截至2021年1月29日) :折弯、冲压、钻孔、抛丸、打磨等机加工工艺属于“分割、焊接、组装”工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七) :名录中“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含义的解答:名录报告表类别中“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指单纯机械加工的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焊接前后的打磨工艺,归入焊接工序管理。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经常提及“单纯分装”“单纯混合”“单纯混合、分装”,如果制药行业将多种药品原料混合压制出产新药片是否为“单纯混合、分装”,“单纯混合、分装”的界定是否以发不发生化学反应作为界定,应遵从什么界定标准?
答:
“单纯混合、分装”原则上是以项目生产过程是否涉及化学反应作为界定,但如项目生产过程虽不涉及化学反应,但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名录》其他条款及项目类别规定内容的,应综合考虑判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参照环保部:关于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的回复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回复(2018-01-30))
35.以新鲜肠衣为原料生产肠衣及肝素钠项目的审批机关和环评类别。
答:
肝素钠粗品提取生产属于“二十四、医药制造业 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1”类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肠衣生产属于“十、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十八、屠宰及肉类加工”中的“其他肉类加工”,应编制登记表。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机关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确定。
36.临时或应急建设项目在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是否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 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名录并未按临时或永久项目划分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因此,临时项目也应按名录开展环评。
——除国家有明确通知的应急项目在特定时间内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外,其他应急项目仍需按名录开展环评。
37.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加工项目(处理能力:3吨/日)环评类别如何判定?项目分类按公共设施管理业还是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答:
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项目,按照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确定环评分类。
38.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评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确不用编制环评报告了,与新修订的《噪声法》相悖。施工单位都不知道如何采取治理措施,也不清楚有《噪声法》。
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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