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但江西这兄弟四人
却企图不劳而获
案情回顾
被告人毕某俊、毕某冬、毕某海三人系亲兄弟关系,毕某奎与兄弟三人系堂兄弟关系。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毕某俊、毕某冬、毕某海、毕某奎兄弟四人在庐山市南康镇城区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多次入户盗窃,盗窃黄金饰品、名烟、名酒等物品及现金总计人民币57621.12元。
2024年1月7日,兄弟四人在庐山市某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对以上事实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毕某冬、毕某奎、毕某海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4464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俊、毕某冬、毕某海、毕某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均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冬,毕某奎,毕某海向被害人退赔大部分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江西法院、庐山法院
审校:方艳
编辑:王北
审核:敖坤 吴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