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鹤壁公布4起典型案例

健康   2024-11-07 09:34   河南  

近日

淇县市场监管局曝光4起

销售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情形一: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自行车

1.淇县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淇县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车行销售的电池型号48V32A-58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合格证上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且出厂合格证上未显示3C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经3C认证。

2024年5月,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6.1.8裁量等级,对该单位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2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的行政处罚。

2.淇县某电动车行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淇县某电动车行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车行销售的TD13132Z型号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与厂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不符,均为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2024年9月,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6.1.8裁量等级,对该单位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96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的行政处罚。


情形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1.淇县某摩托车维修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淇县某摩托车维修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与产品合格证不符。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3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410mm,大于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2024年8月,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参照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4.1.1裁量等级,对该单位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2.淇县某自行车修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案

2024年5月,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淇县某自行车修理店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车行销售的TDT7410Z型号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经核实,当事人擅自将车型配套的锂电池更换为铅酸电池。经核实,该单位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024年7月,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1.1裁量等级,对该单位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995元,没收违法所得443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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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淇县市场监管局
编辑:冯  馨丨责编:李  腾
监制:冯红亮丨审核:郭焕香
商业合作:18839275358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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