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的人去世了,房产中心擅自更改登记信息,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成功维权

文摘   2024-11-27 10:04   北京  

在山西省曲沃县,有一个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故事,经过多年的努力,最终迎来了正义的胜利。故事的主人公是夏飘雨和夏飘风,两位年过半百的姐妹,她们为了维护自己和已故母亲的合法权益,与曲沃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夏银天、李春和进行了长期的法律斗争。








案情简介


这个故事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夏飘雨、夏飘风的母亲侯敏和父亲高泉河在曲沃县保险公司东巷10号院建了一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高泉河名下。1988年,高泉河去世,留下了这处房产和五个子女:夏飘雨、夏飘风、夏银坡(未婚无子女,已去世)、夏银天、夏银地。2013年,侯敏和子女们签了一份分家协议,但这份协议后来引发了争议。


2015年,夏银天向曲沃县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对这处房屋进行登记,并成功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书。但是,侯敏和其他亲属并不知情,侯敏只持有这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证。


2017年,夏银天和李春和因为欠债,房子被法院查封。侯敏得知后,向房产管理中心提出异议,房产管理中心认定夏银天的登记是错误的,收回了他的房屋产权证书,并标注为作废。


然而,2019年,侯敏因病去世。夏飘雨和夏飘风作为侯敏的继承人,继续维护母亲的权益。她们发现,房产登记中心擅自将房屋的登记状态从注销改回了登记,房子仍然登记在夏银天名下。夏飘雨和夏飘风感到非常不公平,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寻求法律帮助

夏飘雨和夏飘风找到了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李洪朴律师。李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件,并多次前往曲沃县进行调查。他发现了一个关键证据:房产管理中心在2017年已经收回了夏银天的房屋产权证书,并标注为作废,同时在系统中将房屋登记状态改为注销。


在李律师的帮助下,夏飘雨和夏飘风决定起诉自然资源局,要求撤销夏银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撤销他的房产登记。

法庭上的较量

在法庭上,自然资源局辩称夏飘雨和夏飘风没有资格提起诉讼,认为“作废”字样不意味着房屋登记被注销,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夏银天。他们还声称,侯敏无权撤销赠与,更无权撤销夏银天的房屋所有权证。此外,他们认为将房屋登记状态从注销恢复为登记是合理的。


李洪朴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产登记机构在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应在登记簿上注明收回事项。本案中,房产管理中心已经将房屋登记状态改为注销,这意味着夏银天的房屋产权证书已经被撤销。李律师还提交了分家协议无效的证据,进一步削弱了自然资源局的辩称。


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在没有合法申请的情况下,将房屋重新登记给夏银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行为违法,应当撤销。同时,法院确认夏飘雨和夏飘风作为侯敏的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


这一胜诉结果不仅维护了夏飘雨和夏飘风的合法权益,也赢得了她们应有的尊重和尊严。在这个过程中,李洪朴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充分体现。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真正的法律人——为弱者发声,为正义而战!


(本文除办案律师外涉及地名人名均化名)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一致。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更正条件的,予以更正;不符合更正条件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六)重复起诉的;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律师介绍


李洪朴

精英律师

李洪朴律师,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专注于征收拆迁、房地产、民商法领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以认真细致、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深厚、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成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功代理各类案件近百件。


秉承“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态度”、“对客户认真负责、对案件尽心尽力”的工作准则,追求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待人谦和、处事稳重,受到众多当事人及办案法官的一致一致认可和赞许。


 执业领域:主要在商品房集体诉讼、征地拆迁、房屋买卖、民事纠纷以及集体维权诉讼等领域


END

征地拆迁普法律师团
☎️限时维权:138-1020-8114 孙老师(注意:仅限每天前3位粉丝免费咨询一次!); 🚓专注房产征地拆迁业务20年,拥有 200名资深律师全国办案,38位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15年; 🌟《CCTV法治进行时》资深合作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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