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jukta Paul谈反垄断法和零工工人权利

文摘   2024-09-15 10:50   中国香港  

https://themarkup.org/newsletter/hello-world/the-antitrust-case-for-gig-worker-rights


Angwin:你同时研究反垄断法和劳动法。这两个学科如何影响零工经济?

Paul:我们倾向于认为零工工作提出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法是否适用于这些工人。但还有一个问题,即反垄断法在这里的作用是什么。

反垄断法一直在做的是,它一直在为这些平台公司、UberLyftDoorDash 等分配协调权,同时拒绝为这些平台轨道上的工人提供平行的协调权。

最明显的例子是 Uber,它声称自己是一家应用程序公司。他们的基本主张是,他们只是一个在司机和他们的客户(即乘客)之间进行调解的平台:本质上是一个供应商,提供乘客和司机都需要付费才能使用的服务。

好吧,想象一下任何其他供应商,他们有权设定客户向其客户收取的价格。机械师不会参与他们所维修的出租车司机的定价政策。或者甚至是一家信用卡公司来设定商家的消费价格。这听起来很疯狂,也理所当然。然而,我们基本上接受了零工平台的这种权力。

Angwin:你曾写过反垄断是“经济协调权的分配者”antitrust as the allocator of economic coordination rights)。这是什么意思?

Paul:经济协调是让市场运转起来的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事情。企业内部进行经济协调:组织生产和分销、设定价格和产出水平、指导投资、规划未来生产。经济协调也发生在市场内部:所有市场都在某种程度上进行协调……无论是明示还是默许,由大型主导企业或小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进行协调,通过公共市场管理,通过生产者或买方合作性组织,有时通过工会进行协调。当工会进行集体谈判时,这就是经济协调。但当 Uber 通过其应用程序为所有司机设定价格时,也是如此。

我开始援引“经济协调权”的概念,是为了抓住这样一个观点:法律赋予某些行为者参与经济协调的权利,而其他行为者则没有。换句话说,法律总是决定允许或促进哪些形式的经济协调,以及阻止或禁止哪些形式。

举个例子:假设你有一个市场,有 100 名不同的卡车司机和 5 家公司,每家公司有 20 名卡车司机。每家公司都为其卡车司机所载货物设定价格。很明显,这些公司当然会设定价格。

但其中 20 名卡车司机决定独立并共同商定价格,这将被反垄断法禁止,被视为限定价格(price-fixing)的卡特尔。它将被起诉——可能是刑事起诉。最高法院称这是“反垄断的至恶”!

因此,对于经济上相同的行为,法律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如果这些卡车司机试图联合起来成立工会,那么这实际上也被视为限定价格,因为反垄断法的劳动豁免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排除了自雇者。

Angwin:那么这在零工经济中是如何运作的呢?

Paul:从某种意义上说,平台公司为了反垄断目的而声称扩大了公司边界,而为了劳动法的目的而声称公司边界要窄得多。每一种都是为了扩大法律分配给他们的协调权,同时缩小或取消分配给其他方(这里是工人)的协调权。

根据反垄断法,他们声称拥有定价权和限制与司机的合同,就好像他们是一家包括司机在内的公司一样。但根据劳动法,他们说这些人不是我们公司的一部分,所以我们不必支付最低工资,也不必保证安全的工作场所……根据反垄断法和劳动法,他们都说我们不必承认工人的集体谈判权。

本质上,他们鱼与熊掌兼得。

Angwin:那么这些公司的雇佣行为是否有反垄断案例可循?

Paul:反垄断法最初是为了帮助小人物而通过的——那就是 Uber 司机,而不是 Uber。如今,它被用来对付经济中最小的人物,保护了相当强大的公司的协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情况并不总是这样,也不必这样。

现在,第 22 号提案(指当时加州的Prop 22——译者注)已经成功,我认为是时候真正推行反垄断战略了。AB5 试图解决这个等式的一边。但如果我们现在都应该接受工人是独立的,那么反垄断法就应该要求平台公司真正对待他们是独立的。此外,这也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行使其潜在权力来制定公平竞争规则的绝佳场所。占主导地位的平台应该能够参与限定价格,但司机不应该能够 [相互合作],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Angwin:如果公司不能定价,会是什么样子?

Paul:人们倾向于认为,如果我们取消定价,其他一切都必须保持不变,所以我们仍然拥有相同的公司,定价可能会变成一种拍卖系统,司机可以对工作进行竞价。但没有规定说其他一切都必须保持不变。如果反垄断法将协调权重新分配给较小的参与者,而不是占主导地位的参与者,那么就会出现许多其他选择。也许可以有一个司机合作社来开发应用程序;然后实际从事这项工作并冒着资本(也就是他们的汽车)风险的人就是管理定价的人。或者,市政当局可以运行该应用程序并公开协调市场,同时考虑到公众利益。

如果我们都同意以某种一致的方式制定价格更好,那么根本问题就是,谁来协调?谁能从这种协调中获益?我们真的需要这种特定的模式吗?即由一小群拥有巨大权力的人掌控市场管理的全局?


美国劳动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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