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回应人民关切,临清法院认真梳理近年来审理的涉及移风易俗相关案件,精心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以“案例+释法”相结合形式展开,用言简意赅的文字向广大群众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警示和教育功能,为老百姓提供阅读法治故事、了解法律知识的便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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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接受方应返还绝大部分彩礼——吴某诉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一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接受方应返还绝大部分彩礼——吴某诉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年9月,吴某(男)与李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吴某给付李某某17000元见面礼。双方于2023年10月22日订婚,吴某给付李某某彩礼现金20万元,后吴某又按照李某某要求于2023年11月28日通过媒人给付现金4万元,向李某某微信转账4万元,共计给付彩礼297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民间风俗于2024年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关系不睦,李某某于2024年2月19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吴某称通过各处借款筹集高额彩礼,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297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为促成双方达成在将来缔结婚姻的约定,根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通过媒人给付的彩礼现金24万元款项外,17000元为见面礼,系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由男方给付给女方,且数额较大,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对于4万元微信转账,男女双方均认可系购买“三金”,“三金”作为一种已订婚的具有象征意义和感情意义的礼物,且已经完成交付,不应作为彩礼进行处理。所以法院认定彩礼款的数额为257000元。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只有短暂同居经历,并未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男方经济条件不太好,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将双方共同筹备婚礼仪式等共同开销予以扣除。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款200000元。
涉及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支持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才符合婚约关系中男女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以平衡双方利益。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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