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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播打赏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该退还。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应该退还。
格斗课是具有一定对抗风险的活动,首先要判断格斗课是学校的体育课程内容,还是家长给孩子报名的校外活动课程,课程的选择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课程的安排是否合理,课程中场地设施、对抗规则是否足够保证安全,还要判断参加此次对抗格斗的同学的年龄、学习水平、身体素质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能完全认定“自愿”。在家长或者学校选择这项课程时,教育机构或者学校在设计这项课程时,对课程设置、内容安排、场地器械等都要进行充分的考量。如果其中有过错,那么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切磋受伤的原因也需要综合评定,是因为风险运动本身具有的伤害可能,还是因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亦或是因为场地不安全或者课程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