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富余票”?你在日常工作中有没有收到过?有没有开具过呢?……
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批发。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线索,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开展检查,迅速调取该企业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固定相关证据并约谈企业相关人员。同时税务人员调取该企业相关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确认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现象。
经过一系列检查确认,该公司在2015-2016年期间低价处理库存回笼资金,因购买方未索要发票,因此发票产生“富余”。
随后该公司通过中间人吴某,以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4份,涉及总金额8721411.17元,税额1482638.83元,取得非法所得281908.00元。
税务人员结合检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00000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案件启示:
该案件给企业敲响了一个警钟,面对“富余票”,企业不仅不能凭此想大赚一笔变“富裕”,还会被税务稽查,吃上“牢狱饭”,各位切莫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啊!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有的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还有时会出现部分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情况,比如住宿业、加油站、餐饮业等行业,就会产生未开票收入。
提醒: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企业的这部分收入也是经营者的应税收入,需要依法申报纳税。
现在,我们用就用几个案例来分析“未开票收入”背后隐藏的涉税风险!
那么,“未开票收入“到底可能会引发哪些涉税风险呢?一起往下看!
对于账目管理不严格的企业来说,容易利用企业销售但未对外开具发票的情况,少申报相关销售额,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但该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调查,企业将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的调减、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后果。除去补缴税款的涉税风险,企业的该类行为也符合偷逃税行为的定义,存在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一般来说,在税收行政执法中,对于构成偷税是否需要存在主管故意的认定存在分歧。但是,在税总函[2013]196号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批复等文件中均认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系认定偷税的构成要件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证明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身上,但是企业如果希望更好的降低税务风险,纳税人要有意识的固定和留存相关材料以备未来证明企业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相关资料包括内部外部的支持材料、与税务机关合理交流的资料等。与此同时,企业也要注意与税务机关交流过程中的具体表述,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税务律师提供咨询、指导。
逃税罪构成要件包括两类行为、三种手段、一种目的行为和两个情节要求。而企业利用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对账目销售额进行认为改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如案例三中,企业虚构未开票收入的金额,以未开票收入负数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而一旦逃税罪成立,企业及负责人将面临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一些企业由于实际销售过程中开具发票销售数额较小,如果不对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则可能会导致企业产生大量进项税额留抵。而很多企业向第三方买票便是出于企业抵扣销项税额的目的。如同案例一中的企业负责人张某便是在面对企业进项留抵数额较大的问题,铤而走险的选择了对外虚开的手段用于抵扣进项。由于企业对外开具的票据并不具备实际交易,且受票公司通常会将开票资金回流,因此易被税务机关稽查,从而引发企业的刑事风险。而如果企业对税务账目处理稍加留心,对于零售行业来说,并不会产生如此大量的进项税额留抵问题,也就无需将企业陷入虚开的刑事风险之中。
案例二中的企业不同与案例一,未开票收入的产生是由于购买方未索取相应票据,而如何处理多出来的票据便成为企业的新难题。案例二中的案涉企业则选择将富余票对外虚开,从中赚取手续费。虽然富余票的产生存在真实业务,但企业对外虚开的票据并无真实业务存在,并且由于存在资金回流的现象,易被税务机关稽查,从而引发企业的刑事风险。因此提醒相关企业,对于企业发生的营业收入,即便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也应依法开具发票,切勿为贪图小利而引发更严重的涉税风险
03
什么是“富余票”?
“富余票”,存在于日常生活消费场所中,例如商场、超市、加油站等,涉及贸易、医药等多个行业。企业按实际销售额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因部分消费者未索取发票,导致企业的申报销售额大于发票开票金额,由此产生了“富余票”。
通常,税务机关会用以下手段查“富余票”:
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以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如果合同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
查询发票的销售方和购买方,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如果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
查询上下游的账簿,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结合上述特征(2),如果针对同一笔交易,双方入账的内容不符,可能存在风险。
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现金的流向,结合上述特征(3),如果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或者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存在风险。
日常业务中企业难免会存在“富余票”,主要原因是存在较多的无票收入,为避免风险,遇到“富余票”时,企业切不可随意出售发票,一定要申报“未开票收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发票开具要求
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05
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
实务中,一些企业对于未开票收入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增值税申报只需填报开票收入,这种做法无疑时错误的。
企业申报增值税的时点应由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决定,当企业达到应当确认收入并产生纳税义务时,即便没有开票也应当申报纳税。对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 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 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在粉丝留言中,发现部分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为啥呢?我们先来看看申报表!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填列如上图所示!
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填列如上图所示!
某纳税人C是一家房产租赁企业,2021年与客户签订一份不含税总金额为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款方式支付,且年底集中开票。2021年1月,C企业收到第一笔预收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收款140万元,对于这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收入,C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企业在1月、7月收到两笔款项,则应当在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并在收款次月分别申报这两笔收款,若没有开票就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申报表填列如上图所示!
某纳税人D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查补去年未申报的一笔不含税20万元销售收入,面对这笔纳税检查调整收入,D企业应该申报吗?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才能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地发展。
申报表填列如上图所示!
说完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又应该如何填列呢?
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
应根据销售额的不同填写不同申报表的相应栏次,销售额中包含了未开票的销售额。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所以填报时分以下两种情况:
直接将季度销售额填报至“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若是个体工商户填写在“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
将不含税未开票收入一并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或5%征收率)”栏次。
未开票收入怎么界定?
这就要熟练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总结了一张图帮助大家记忆掌握。
一图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项目 | 销售方式 | 合同、付款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备注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基本原则 | 前提: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基本原则:收讫销售款项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三者孰先原则: 1.收讫销售款项当天;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3.开具发票的当天。 | ||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先开具发票的当天 | |||
直接收款 | 原则: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均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
有合同未收款 | 合同约定收款日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 ||
有合同,先收款 | 收到款项当天 | |||
无合同,已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如对方的入库验收单、货款结算单等) | 收到款项当天(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
赊销、分期收款 | 有合同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 ||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 货物发出当天 | |||
无合同 | ||||
预收货款 | 销售一般货物 | 货物发出当天 | ||
销售特定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 | 已收款 | 收到预收款当天 | ||
未收款 | 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 | |||
委托代消 |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 收到代销清单当天 | ||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 收到货款当天 | |||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 | 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视同销售货物 | 货物移送当天 |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当天 | |||
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提供劳务(提供中或已提供完成) | 收到款项 | 收款当天 | ||
有合同未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 |||
无合同未收款 | 劳务完成当天 | |||
销售服务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提供服务 | 提供服务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 收款当天 | ||
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 | 合同约定收款日 | |||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 服务完成当天 | |||
无合同 | ||||
视同销售服务 | 服务完成当天 | |||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已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 销售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 收款当天 | ||
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 |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 |||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 |||
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 ||||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 |||
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 ||||
特殊销售行为 |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建筑服务的质押金、保证金 | 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天 | |||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 |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
销售电力产品 |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开票时间 |
具体政策规定
政策文件 | 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 | 1998年9月1日起,“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总机构在各地开立账户,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设立只收发货的异地仓库(不需办执照)或机构(需办执照),或者直接委托加工方就地发货来规避双道纳税】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第二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五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非银行会计你们知道结息日是哪一天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广州德发房产与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3号。 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加收核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
实践中,企业已入账销售收入但未开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出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给购买方;购买方未索要相关票据;购买方事后才要求补开发票。
而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若忽视对于“未开票收入”的合规处理,可能导致企业出现进项激增,或者“富余票”的情况。因此我们就相关问题为企业提供一下建议:
合规合法申报相应的未开票收入并非难事,但需企业重视相关处理及申报的及时性。如果相关管理层或财税人员忽略相应处理,可能造成企业出现进项激增,或者“富余票”的情况。
因此,企业应重视在经营中相关收入的记录,在申报时适时提供相应证明,确保申报合规合法。
一旦企业产生了“富余票”情形,也不能在没有真实业务支撑或者在与真实业务不符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开具发票。一方面,税局往往通过查合同、发票、上下游、资金就很容易查出利用“富余票”敛财的情况,企业不要抱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面对有“富余票”情形的企业也应有风险意识。
第一,如果企业存在未开票收入,一定要根据实际销售额将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合法纳税;
第二,企业坚决不能买卖“富余票”,切莫为了虚开的利益因小失大,导致企业被罚款、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相关负责人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纳税人面临税务机关的稽查,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核实。
如情况属实,不存在涉税风险的,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不影响正常开具发票。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原理,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经收款或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会产生未开票收入。
但日后如果再就此项交易开具发票,因为同一项交易不应两次纳税,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从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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