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重要战略部署,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本市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订并形成了《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wuyunzhi@jx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1号楼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规划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20926(吴蕴之)
4.传真:010-55521001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5日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规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高精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本市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用于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重要战略部署,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持续巩固、提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高精尖产业体系,推动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升,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持续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绩效为先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在未来产业创新突破、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传统产业提质升级、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升、有效投资落地及经济平稳运行发展等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高精尖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高精尖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中技术产品研发成果转化、试验验证、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化阶段,对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创新技术产品转化应用、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升、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现代产业治理体系完善、产业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联合惩戒的单位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技术关键性、革命性突破,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支持未来产业潜力企业开展前沿和颠覆性技术攻关应用,构建未来产业发展生态;支持新型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工程化任务推进,推进战略性、公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提高行业中试验证和加工服务能力,加速创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应用进程。
(二)加快创新技术产品转化应用
推进新技术新产品试验验证、示范应用和规模化推广,鼓励行业解决方案落地;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开放场景并迭代改造;支持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创制及应用。
(三)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健全重点产业链发展体制机制,支持产业链延伸布局和协同配套,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生态构建,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发展体系;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实施产业筑基工程,聚焦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支持标志性产品攻关,鼓励重点领域产品开展国产化替代;推进京津冀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能力提升;支持关键产品产能保障和战略备货。
(四)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做优做强,提升先进产品产能,加大有效投资落地,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发展;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改造,打造行业标杆示范工厂;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
(五)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支持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鼓励数据要素开放使用,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布局;促进数字技术带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应用;促进人工智能加速赋能千行百业,大力推进大模型技术创新与行业深度融合。
(六)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聚焦重点环节分领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制造业企业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构建产业生态,推动服务型制造深入发展;发展新型服务业,鼓励服务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推动工业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园区开展企业服务;支持行业设计能力提升,加强企业品牌创建与培育。
(七)完善现代产业治理体系
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高精尖产业利用外资水平;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化布局,鼓励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创新项目;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行业提升安全保障和风险应对能力,鼓励企业针对重点领域行业需求建设安全基础设施;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应对机制。
(八)加强产业要素保障
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加强产业人才培育,支持产教融合基地、示范中心等建设,加快构建产教融合教育体系;支持工业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产业投入。
第六条 高精尖资金主要采用补助、奖励、贷款贴息、保险补贴、融资租赁补贴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政策实施方案、细则、高精尖资金年度实施指南或各批次征集通知等文件另行确定。对符合国家战略和北京市产业发展需求,确需加大财政资金引导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可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综合支持方案,通过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具体各类支持方式如下。
(一)补助
对开展技术攻关,以及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或需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的项目或单位给予补助支持;对使用算力、大模型及其他关键要素或服务开展创新行为的单位,可通过创新券方式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奖励
对重点领域内符合标准的项目或单位给予奖励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贷款贴息
对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单位贷款提供普惠性贴息支持。贴息率不超过2%,实际利率低于2%的,按实际利率贴息。分年度贴息,每家单位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以及实施并购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贴息。分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金融机构推出的专项信贷产品,提供项目贷款的配套贴息。贴息率不超过2%,使用腾退空间、老旧厂房的项目,贴息率再增加1%,总计不超过实际利息。分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单位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保险补贴
在基础性、创新性产品应用推广,商业航天卫星发射等领域给予保险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过3年,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五)融资租赁补贴
对承租单位已发生使用于项目研发、建设投资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5%的费率给予补贴。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过3年,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高精尖资金可通过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的方式组织执行,各政策或项目具体组织方式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
(一)公开征集
公开征集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达标即享或揭榜挂帅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其中,达标即享政策应按公开透明,公平普惠的原则组织实施;揭榜挂帅政策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二)定向组织
对于关键性、战略性行业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具体支持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面向行业重点单位开展政策定向组织。
第八条 申报项目中已通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奖励、贷款贴息、保险补贴或融资租赁补贴支持的建设内容,高精尖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九条 国家有明确资金配套要求的,高精尖资金可予以配套支持。鼓励各区对高精尖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机构给予配套。
第十条 市级重大项目和重点单位,支持方式和标准按照市政府审议的方案执行,不受本办法相关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高精尖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谋划、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复核、绩效评价以及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可在高精尖资金中列支。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制定高精尖资金实施指南、征集通知及各方向申报说明,明确具体领域的支持方式、标准,以及操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和执行高精尖资金支出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组织实施,定期或在执行达到重大进展时将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照规定履行调整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可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用于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前,凡有必要约定项目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要求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或任务书等),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方案及用途、阶段性目标和成果,以及绩效目标等必要信息。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于在一个年度内确定项目总支持金额并分阶段拨付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按合同(或任务书等),在评估项目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延续拨付资金。延续支持资金与当年项目单位获得的高精尖资金其他政策支持资金不视为重复支持。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验收申请,并履行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有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约定的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单位开展项目跟踪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根据项目跟踪管理需要制定工作细则,针对产业创新特点包容稳妥加强全周期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高精尖资金后,应实施专账管理。规定高精尖资金使用用途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使用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高精尖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高精尖资金设置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对具体支持方向设置可量化绩效目标,可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对高精尖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绩效完成、承诺兑现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年度高精尖资金使用结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财政局对高精尖资金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绩效事后评价。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区级补助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绩效完成、承诺兑现等的监督管理;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精尖资金项目申报的审核辅导,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完成、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按约定完成绩效目标,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以及其他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项目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将资金收回。
第二十条 高精尖资金一经批准拨付,须严格执行。已签订合同的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终止或变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高精尖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高精尖资金,对高精尖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