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涉长治!

民生   2024-11-26 12:00   山西  

  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5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出打击重点,紧盯大案要案,深化部门衔接,扎实推进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有效遏制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发态势。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江苏省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查办的6个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上述办案部门提出表扬。这些典型案例包括:


  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李某潮等14人跨省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联勤中心(下称联勤中心)依托省危废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和公安机关关于跨省运输的物流信息,通过非现场技术研判手段,发现有省外不明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境内,联勤中心立即将线索移送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4月11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立即启动警环合作机制,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并会同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通过公安慧眼识车系统、交通运输营运车辆GPS信息系统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精准追踪溯源,锁定东海县桃林镇大石埠水库西侧养鹅场一处固废倾倒点位。专案组现场调查发现,养鹅场附近地面上堆放210个蓝色塑料桶和少量铁桶,桶内物料散发刺激性气味,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随即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对桶内物料开展属性鉴定,并会同公安机关、地方政府控制现场,保存证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专案组进一步根据车辆及人员活动轨迹、公安特情人员线报等线索,扩大侦查和摸排范围,在养鹅场周边的翻水站、坟地、林场和农田沟渠等处,陆续发现6个关联的倾倒点位。经鉴定评估,上述7个点位共倾倒、填埋危险废物73.85吨(主要为HW34废酸2吨、HW35废碱3.3吨、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34.4吨、HW49含毒性废物34.15吨)、一般工业固废3593.56吨。


  经查,自2023年12月以来,李某潮通过程某赛、陈某才等中间人非法接收江西、浙江多家企业的大量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并伙同陈某、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填埋至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大石埠水库西侧养鹅场及周边。


  为彻底打掉违法利益链条,专案组赴江西、浙江等地调取涉案车辆GPS轨迹50余份,涉案车辆视频证据100余份,分析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数据信息1200余条,深入研判涉案人员作案手法,最终查明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潮为首,有着严密组织、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共14人),横跨江西、浙江、江苏三省的危险废物跨省非法处置案件。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李某潮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4月21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4月23日立案侦查,并对李某潮等14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检察机关已对李某潮等2名主要涉案人员依法提起公诉。

  二、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新亮丽电泳涂装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下称镇海分局)收到宁波市镇海雄镇投资有限公司排水分公司(市政污水处理厂)通报,反映其进水水质在线pH仪数据异常报警,经排查在线监测数据发现“海天泵站”水质pH值呈明显酸性。镇海分局执法人员随即兵分两组展开调查,一组负责污水泵站服务区域的管网和窨井排查,一组通过排污许可等信息筛查产生废酸的企业。


  该污水厂服务区域为工业园区,内部企业有上百家,行业性质复杂多样,管网走向纵横交错。执法人员通过线上查阅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测等非现场调查,将目标企业锁定在四家涉及酸洗的企业;同时利用管道机器人,对4家企业周边管网开展巡检,最终发现宁波市镇海新亮丽电泳涂装有限公司(下称新亮丽公司)厂区外1#污水井存在高浓度酸水残留及排放,在2个小时内就迅速锁定了废水来源。执法人员对1#污水井管道内残液、新亮丽公司污水站水泵入口废水、污水排放池内残留废水进行比对,发现这三处废水均呈强酸性。


  经查,自2023年8月以来,新亮丽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为避开废水在线监测仪器,擅自将未经处理的部分酸性废水(经鉴定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从污水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至公共污水管网。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新亮丽公司向污水管网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4年1月19日,镇海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目前,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湖北省世美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3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下称枣阳分局)接举报有疑似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线索,枣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赴现场调查。调查发现,枣阳市一林场灌溉渠内有大量褐色废液;周边土壤有明显废液入渗痕迹,流经之处植物枯死;废液渗入鱼塘造成大量鱼类死亡,污染范围从倾倒点到下游堵截点长度达1200米、宽度约3米。


  枣阳分局会同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运用水环境DNA大数据智慧监控平台,将案发现场倾倒的废液与枣阳“环保DNA”数据库的59家入库企业特征污染因子开展同源性分析,发现废液中苯胺类污染物和氯化物与世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世美公司)产生的有机废液原液同源性高度相似;同时调取污染带周边71户村民家中的“天翼看家”视频监控,发现可疑车辆和人员后,请村民辨认可疑人员后,通过公安机关重点路口视频监控,迅速锁定嫌疑人员和车辆,5天内完成案件调查、证据固定等工作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经查,2023年8月以来,世美公司在租赁的厂房内生产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公司法人田某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染料废母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2)交由公司现场主管刘某处置,刘某安排鲁某发和梁某用槽罐车将废液运输至枣阳市某林场后,非法倾倒至灌溉渠。


  案发当天,枣阳市生态环境、检察、公安等部门及时启动环境应急处置预案,固定证据后,清理灌溉渠内废液、污染土壤及反渗水等,并于10月14日依法启动生态赔偿和环境修复工作。12月7日,枣阳分局、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完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田某高、刘某、鲁某发、梁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10月5日,枣阳分局将案件移送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10月6日,枣阳市公安局对刘某、鲁某发、梁某3名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勒令田某高及时修复污染场地。2024年3月14日,枣阳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山西省长治市纽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下称潞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潞城区潞华街道辛庄村一院内有罐车泄漏黑色不明液体。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初步检测,发现呈强酸性,有明显刺鼻性气味。潞城分局立即启动司法衔接机制,与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和潞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511案”联合专案组。举报当天专案组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并连夜突审相关人员情况,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司法鉴定。


  经初步调查,该酸性液体来自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专案组一方面通过犯罪嫌疑人描述的信息,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筛选疑似产废单位;另一方面调取相关人员通话记录、微信记录、交易记录,往返于山东、山西两省之间,调取过磅点视频监控、涉案车辆高速公路轨迹和载重信息、涉案公司和人员信息档案,逐步摸清犯罪链条,掌握了从出发地到倾倒地的各个关键时间节点,锁定上下游多名嫌疑人。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下,专案组最终确定产废源头,并联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击检查。


  经查,涉案危险废物为二氯蒽醌化工车间产生的酸性化工废水(经鉴定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2023年4月,车间负责人杨某敏将化工废水交纽某某处置,纽某某又委托许某东处置,许某东通过桑某旺联系王某宏找寻倾倒场地。2023年5月6日,纽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运输物流信息,最终联系到司机王某海,王某海用普货罐车装载30吨化工废水前往山西省长治市倾倒点。


  目前,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已按照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要求,完成危险废物清挖、清运和处置工作。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纽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64.85万元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5月11日,潞城分局将案件移送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2024年5月17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对“511”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五、重庆市舒某春、周某荣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开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运用重庆市固体废物大数据应用系统中危废理论产生量与实际产生量数据研判分析,发现部分企业报废铁桶数量异常增加,存在非法处置的可能性。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称执法总队)与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专项核查,并通过异常数据分析、视频监控、侦查无人机等手段开展前期摸排。


  2023年8月,专案组运用红外热成像排查可疑高温加工点位后确定重庆市沙坪坝区存在非法收集、加工、处置废有机溶剂及废包装桶的窝点。9月12日,执法总队会同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及公安机关赴现场开展调查,查处废有机溶剂加工小作坊2个,并当场将作坊负责人舒某春、周某荣控制,查封扣押废有机溶剂、废包装桶(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等共计200余吨。


  经查,舒某春、周某荣2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中间商从四川、重庆等地非法收购医药化工及汽车制造等企业的废有机溶剂,并通过稀释、混合、土法蒸馏、分装等方式生产大量劣质油漆稀释剂、香蕉水并进行售卖。


  2023年7月至10月,专案组赴四川、重庆多地,在当地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将相关产废单位、中间商等5名犯罪嫌疑人查获。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舒某春、周某荣等人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执法总队经补充调查后,于2024年1月将案件材料移送至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9月,九龙坡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涉四川省相关产废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另案查处。

  六、云南省红河州天江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以下简称“个旧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辖区某地倾倒两三车废渣。个旧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勘查,在鸡街镇大河湾村后山空地发现有大量黄色不明固体废物(经鉴定为危险废物)堆存。


  个旧生态环境分局启动地方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专案组通过走访群众、排查道路监控、调查沿线公路遗留废渣痕迹等,确定作案时间范围和行车轨迹,最终通过天眼系统锁定倾倒货车车牌信息。


  经查,涉案危险废物来源于红河州天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江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产生的电絮凝沉渣(危险废物代码HW31)和废水处理污泥(HW48)。5月26日,天江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穆峰在明知侯成群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废渣转交其处理,侯成群随后委托驾驶员曹金伟、赵云峰等人安排5辆货车装载约200吨危险废物至个旧市鸡街镇大河湾村后山空地处倾倒。


  专案组顺腾摸瓜,发现侯成群、曹金伟、赵云峰等人系团伙作案,天江公司与该运输团伙还在5月7日将150吨危险废物分别倾倒至蒙自市新安所街道丫口背后响水河水库淤泥倾倒点以及何家文砂场;5月19日将230吨危险废物分别倾倒至个旧市鸡街镇上乍甸村委会大河湾村建个元高速公路桥墩处和蒙自市新安所街道何家文砂场。


  案发后,个旧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开展危险废物和污染土壤清理工作,所有涉案现场危险废物已全部清理完毕。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第七条的规定,涉案人员白穆峰、侯成群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6月2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将案件移交至个旧市公安局,个旧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根据调查情况陆续对企业负责人白穆峰、中介侯成群、货车司机曹金伟、赵云峰等10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个旧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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