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日县关于城区及周边禁止牲畜放养的公告

政务   2024-09-02 20:34   西藏  

为维护桑日县城区公共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营造宜居宜业、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山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桑日县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相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桑日县县城城区及周边主街道、次干道、公园、广场、绿地、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随地放养牲畜(含牛、羊、猪、马、驴、鸡等)。

二、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牲畜管理,防止牲畜进入城区,如因牲畜管理不当妨碍公共交通、损坏城市公共设施、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造成损失的,由牲畜所有单位或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桑日县城城区及周边主街道、次干道、公园、广场、绿地、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出现随地放养的牲畜,由桑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对牲畜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7个工作日无单位或个人认领的,桑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无人认领的牲畜依法处置,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等方式作价,拍卖款项扣除罚款后,返还给牲畜所有权单位和个人,若1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至国库。

四、桑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将协同桑日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加大通告的宣传,同时也倡议全县群众做好牲畜管理,为改善桑日县城市环境做出每个公民应有的贡献。

五、各乡(镇)、村(社区)应将城区及周边禁止牲畜放养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明确奖惩激励制度措施,广泛宣讲、形成共识、共同遵守、确保实效。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此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桑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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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旦增珠扎

 责 编:孟 洋 洋 

编 辑:玉    珍

  电 话:7312135

来 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稿:zgsrxwwxb @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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