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如此,非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
近日,就有一名男子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夏某以出售野生鸟供他人食用为目的,在江苏省沭阳县七雄街道沂河淌的麦地里,以含有剧毒农药克百威成分的虫子作为毒饵,通过电唱机播放鸟鸣声引诱野生鸟觅食的方法毒死野生鸟。2023年10月12日,被告人夏某通过上述方法毒死野生鸟共计616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对上述野生鸟进行鉴定,422只为云雀,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500元/只,价值计为633000元;4只为白鹡鸰,1只为西黄鹡鸰,23只为树鹨,3只为黄头鹡鸰,白鹡鸰、西黄鹡鸰、树鹨、黄头鹡鸰为“三有”动物,价值300元/只;163只被脱毛或者无法通过外观形态确定种属。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夏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损害造成的损失6423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 | 方 远
责编 | 范皓月
审核 | 叶春花、苗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