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4.2亩,处罚28万!集体土地难道不是村集体说了算?

楼市   2024-11-18 19:30   陕西  

近日,信用陕西官网上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涉及村委会违法占地,处罚金额高达28万!难道集体土地不是村集体说了算?关于土地的那些事儿还真不是那么简单!今天和大家聊聊关于土地的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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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说说这个行政处罚事件。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高家堎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私自于2023年9月占用本村北环路以南集体土地建汽车充电站,面积2800平方米(4.20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和第57条的规定,被处以28万元罚款。

这个处罚消息一经公布,网友却感意外:“土地不是说是村民集体所有吗?这块地荒了多年,路是最烂的没人管,修了充电站环境也好了,方便了群众,怎么还要罚款,难村民集体说了也不算?
楼叔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及57条相关规定,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看完这些法规,简单理解就是如果要使用集体用地,那么就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批准后才可以依规使用。并不是村集体开会讨论投票就可以决定的,高家堎村委会这次被处罚主要是未经批准私自占地。

但也有网友却说这地已经荒废了好多年?现在建个充电站,既方便了百姓,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有何不好?难道一直抛荒长杂草就可以。办点实事比啥都好。”

更有网友说:“过度开发房地产浪费的土地有人管吗?未来无地可种”。其实楼叔认为尽管是为民谋福利,也要遵守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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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闲置土地,国家也出台了若干政策通知。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此举不仅加大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同时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体通知如下:

一、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二、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

四、针对价格标准和程序,《通知》提出,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

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五、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通知》要求,多部门协同配合,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

写在最后:

今年土地市场收紧,对于土地规划也更加理性。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主要是在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

一些荒废、闲置的土地也将得到有效利用,但一切都是要按照相应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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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正,宝鸡新楼市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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