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个人单纯地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
11月20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表态,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个人单纯地持有并不违法,但商事主体不得擅自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或代币发行。案件中,某农业发展公司(X公司)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S公司)协助发行代币并支付30万元服务费,但代币未如期发行。法院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为非法公开融资,协议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而无效,判令S公司返还25万元。法院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易涉嫌非法发售证券、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无效,相关当事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提醒企业和个人谨慎对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避免法律风险。
湖南法院判决虚拟货币“矿机”交易合同无效,相关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11月19日消息,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重大矿机交易纠纷案作出判决。案件显示,原告潘某祥于 2021 年 11 月通过微信与被告雷某才沟通购买比特币矿机 S19XP,支付 2367.8 万枚 USDT 后,双方就合同性质及结算价格产生分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627 万枚 USDT 差价并继续交付 149 台矿机。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主要基于两点理由:首先,根据央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USDT 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其次,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矿机挖矿活动能耗大、碳排放高、经济贡献低,不符合国家绿色发展战略。法院认定该交易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而无效,相关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