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仿制药、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法规中仅明确了仿制药可以在符合豁免临床的条件下可以直接提出上市许可申请,对于2类改良型新药并未明确。
本文我们将围绕着2类改良型新药的申报路径相关问题进行“奇思妙想”,寻找真相。
2类改良型新药的申报路径
奇思妙想1:如经评估可以豁免临床试验的,是否可以直接提出上市许可申请?
奇思妙想2:对于经申请人评估可以豁免临床试验的改良型新药,申请人是否还需要提出临床试验申请,进行临床试验豁免的申请,获得CDE同意,临床获批之后方可提出上市许可申请?
奇思妙想3:对于经申请人评估可以豁免临床的改良型新药,如不需要提交临床试验申请,是否需要提交Pre-NDA沟通交流就豁免临床的情形与CDE进行确认,得到答复后,方可提交上市许可申请?
话不多说,我们通过案例实践来获得真知。(本文案例所有资料均通过公开信息进行分析而来,仅用于交流学习。)
路径分析:通过上图可以看到,本品水合氯醛/糖浆组合包装作为2.2类改良型新药,首先提出了2.2类的临床试验申请,通过临床试验申请豁免本品的临床试验(详见文章:【审评启示】2.2类改良型新药水合氯醛为何可豁免儿童临床研究?),批准临床后,紧接着再提出本品的上市申请,并获得批准。
路径分析:通过上图可以看到,本品小儿水合氯醛糖浆作为2.2类改良型新药,首先提出了2.2类的临床试验申请,通过临床试验申请豁免本品的临床试验(未查询到临床试验登记信息,推测也是可以豁免临床。),批准临床后,紧接着再提出本品的上市申请,并获得批准。
路径分析:通过上图可以看到,本品复方葡萄糖酸钙颗粒作为2.2类改良型新药,直接提出了2.2类的上市申请,通过公开信息显示,未查询到临床试验申请; 仅查询到特丰药业2021年07年01一条沟通交流记录,与该项目的申报时间相隔不到两月,不能确定是否为该项目与CDE进行的Pre-NDA沟通交流。最终该品种最终未被批准。
对于改良型新药,经申请人评估可豁免临床试验的,仍建议先提出临床试验申请,通过临床试验申请豁免本品的临床试验,批准临床后,再提出本品的上市申请。
对于2类改良型新药,是否可豁免临床试验需全面评估,通过进行临床试验申请来申请豁免临床试验是非常有必要的(建议至少要通过Pre-NDA沟通交流来进行确认),对降低整个项目的申报风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同时也助于项目的审评。
此外,对于2类改良型新药,一般是需要通过临床来验证其临床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