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质量提升年(101)】每日一学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三十五)

政务   2024-12-02 19:33   内蒙古  


简  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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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四十四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第三百四十五条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图/文:宫立峰

校对:王海洲  康重蕊 高晨阳

一审:宋佳  二审:白银贵  三审:周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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