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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别出心裁”卖假鞋
2018年,谢某某成立电商工作室,通过网络电商平台注册网店销售鞋服,并雇请其妻舅陈某和王某某帮助开展电商工作室日常业务。2021年开始,谢某某通过9家网店销售普通鞋服的同时,还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落维”等注册商标的鞋服。
2024年3月,民警在现场查获正在打包装货、在网络平台进行贩卖运动鞋的王某某、陈某等人,在附近两个仓库查获商标“耐克”“阿迪达斯”“落维”等鞋子各三千多双。从2022 年至被查获,谢某某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获利约100万元。
依 法 审 判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罚金。
案例二:警惕直播带假货
2022年6月,潘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南山区工作室内,注册了4个短视频平台账号,通过在上述账号上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以每月一万五千元的工资雇佣崔某某负责客服、收发货等工作,工作期间崔某某共计收入约16万元。
2023年6月,被害人电话报警反映上述账号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据此案发。民警在案发现场扣押到带有巴黎世家、古驰、香奈儿等十二个商标的商品共计902 件。2023年10月,崔某某的亲属自愿退缴赃款 12万元。
依 法 审 判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被告人崔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