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秩序整治“铁拳”行动第五批(特种设备)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18 14:58   黑龙江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执法局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蓝盾在行动、铁拳护民生”为主题,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市场秩序整治“铁拳”行动,有力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电梯安全筑底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一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如下:



一、哈尔滨市鑫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年度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16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市鑫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哈尔滨市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客运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79元,处罚款30000元。


二、华生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年度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29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华生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哈尔滨泽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10台电梯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28元,处罚款30000元。


三、哈尔滨宏伟玻璃制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4月30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宏伟玻璃制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叉车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70000元。


四、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街鑫鑫源矿山机械设备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3月27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鑫鑫源矿山机械设备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叉车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30000元。


五、哈尔滨欣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及时应答案

2024年1月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西典家园小区使用电梯紧急报警呼叫装置,无人及时应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10000元。


六、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12月22日,齐齐哈尔市安委办督查组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2023年12月10日17时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给一台车辆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时,未按照规定打开后备厢进行充装前、后检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146000元。


七、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第一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2月21日,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市场监管局对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台在用压力容器(氧气储罐)超过检验期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30000元。


八、齐齐哈尔市宏成洗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

2024年2月19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管局对齐齐哈尔第一医院(南院)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医院锅炉房在用1台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是齐齐哈尔市宏成洗染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10000元。


九、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多好彩主题酒店使用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及时应答案

2024年6月5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多好彩主题酒店使用电梯紧急报警呼叫装置,无人及时应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十、佳木斯市抚远市骏策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2024年7月3日,佳木斯市抚远市市场监管局对抚远市浓桥镇一沥青搅拌站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正在使用一台有机热载体锅炉未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十一、大庆浩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2月2日,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大庆浩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构成出租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并处罚款115000万元。


十二、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通广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7月4日,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通广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20000元。


十三、大庆市肇源县西海液化气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2月22日,大庆市肇源县市场监管局对西海液化气充装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款20000元。


十四、大庆市海腾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鑫泽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案

2024年3月25日,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管局对海腾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鑫泽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名充装人员正在给车辆充装车用天然气,未见其他工作人员,未见该车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20000元。


十五、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胜利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气瓶案

2024年7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双鸭山市饶河县市场监管局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胜利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逃避气瓶监管系统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不扫码充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45000元。


十六、孙吴县世纪大地燃气有限公司未开展年度检查案

2024年3月15日,黑河市孙吴县市场监管局对孙吴县世纪大地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正在运行使用的低温液体储罐未在2022、2023年进行定期年度检查并做出记录。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按期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十七、肇东市鑫盛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4年6月28日,绥化市市场监管局和肇东市市场监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肇东市鑫盛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充装间内有19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无法提供购买发票或气瓶托管协议等自有产权气瓶证明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20000元。


作者:金城

责编:金雪

统筹:纪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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