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9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1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西藏自治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二、对《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三、对《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四、对《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五、对《西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六、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七、对《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八、对《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九、对《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十、对《西藏自治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十一、对《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1994年2月2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1994年2月20日起施行)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7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1997年7月7日起施行)
三、《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四、《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自1998年11月23日起施行)
五、《西藏自治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赠款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7日起施行)
编辑:王心仪
责编:江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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