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时节 · WINTER
“莫怪虹无影,如今小雪时。阴阳依上下,寒暑喜分离。”
今日,我们迎来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二十个节气,也是冬季的第二个节气——小雪。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记载:“十月中,雨下而为寒气所薄,故凝而为雪。小者未盛之辞。”“小雪”节气是反映气温与降水变化趋势的节气。
雪初见,梅暗香。寒冬时节,家庭是最温暖的港湾,然而家庭暴力却让一个家庭陷入冰冷的深渊。每年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临近“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
2016年3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社会态度。
当拳头挥向弱者
心底的恶意被释放
当以爱之名的“关怀”
对心灵造成伤害
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
让我们从一起离婚案件
带大家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手段
向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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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普法小课堂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孙某(女)相识于2013年3月,经过短暂的相处,二人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以致分居。分居后,李某与孙某的家庭矛盾持续升级,某日,李某来到孙某住处商谈离婚事宜,其间殴打孙某,经医院诊断孙某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颅外、颈部软组织损伤。此后数月,李某又多次前往孙某住处对其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孙某选择报警处理,并到医院及时就诊。
为了防止李某再次施暴,孙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孙某及其亲属(孙某母亲)。
之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同时提出因其遭受李某的家暴行为,要求李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孙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在案证据,能够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确实对孙某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次数和方式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李某赔偿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1.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案例中,李某的暴力行为能够充分体现出家庭暴力的要件特征:一是对家庭成员具有违法侵害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但不仅限于殴打,还包括捆绑、禁闭等肢体积极侵害行为,恐吓、威胁、逼迫等精神积极侵害行为,以及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患病怠于救治等消极侵害行为。二是违法侵害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即侵害次数较多,侵害时间具有一定延续性、侵害后果较为严重。三是侵害人具有主观过错,表现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2.家暴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纠纷中,如法院经审查认定当事人具有家庭暴力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将面临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结果。
3.遭受家暴的无过错方,
离婚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如果婚姻中出现了家庭暴力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严重伤害家庭情感,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因此而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痛苦,理应由过错方给予赔偿。
在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保护自己?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如果遭到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重点收集以下证据:1.报警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包括公安机关对受害方的询问笔录、对施暴方的讯问笔录、对施暴方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材料、受害方伤情鉴定书等。2.家庭暴力现场及受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照片、录像,施暴方所写的保证书,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3.受害方就医形成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4.受害方向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相关组织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第三,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还允许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一般保护令在72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在24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李某在法院签发了人身保护令以后,未再对孙某及其母亲等亲属进行人身侵害或威胁,孙某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
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
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
形成法律震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
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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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颖
主办/永善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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