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链条整治电动自行车安全典型案例的通报
案例1.太康县某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9月,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5000元。案例2.太康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9月,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罚没合计22800元。案例3.太康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9月,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4800元。案例4.太康县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9月,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5945元。案例5.太康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9月,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合计4260元。案例6.太康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9月,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4000元。案例7.太康县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9月,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没合计7400元。案例8.太康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9月,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4800元。案例9.太康县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9月,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没合计11040元。
(声明:“周口晚报”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敬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及时处理。)法律顾问/梁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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