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个人角度
网络赌博成瘾性强,赌客抱有投机心理,长此以往必然消磨人的意志,对个人的工作和发展造成许多不利影响。此外,人们常说十赌九输,而当代网络赌博可以说十赌十输,沉迷于网络赌博无疑会让人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02
社会角度
网络赌博容易衍生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或间接诱发贪污、受贿、洗钱、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危及和谐社会建设。
03
国家角度
巨额的涉案赌资通过洗钱逃避监管从而非法外流,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普法链接
参加、组织网络赌博怎样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怎样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怎样认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