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公安机关!任丘这里被抓!!

民生   2024-10-05 18:36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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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涉危废移送案件典型案例

自2020年以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部、省行动要求,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连续5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突出打击重点,紧盯大案要案,强化科技赋能,有力惩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我市整理了3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案件名称:南皮县潞灌镇非法炼油加工点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7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南皮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南皮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和潞灌镇人民政府,对潞灌镇东唐家务村村南非法炼油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非法炼油加工点西侧堆存1堆黑色不明废弃物(长约8米,宽约2.5米,高约0.4米),疑似蒸馏过程中产生的釜残;非法加工点东侧有两套炼油设备(地下蒸馏釜、冷凝器、地下产品罐),疑似以废油作为原料,经地下蒸馏釜加热蒸馏得到粗品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明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南侧渗坑内(长约7米,宽约3米,高约0.2米),现场散发刺鼻性气味;非法炼油加工点东南侧堆放有19个吨桶,疑似为原料桶,其中1个吨桶装有黑色不明废液。
2024年7月6日,南皮县分局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非法炼油加工点不明物质进行采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非法炼油加工点西侧堆存的黑色不明废弃物、南侧渗坑内黑色不明废液均属于固体废物,具有毒性(石油溶剂油含量)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8。东南侧1#吨桶装黑色不明废液具有毒性(石油溶剂油含量)危险特性。

检测人员正在取样检测

(二)查处情况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该非法炼油加工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8月8日,南皮县分局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南皮县公安局

(三)启示意义

对于一些违法排污小作坊、建设地点比较隐蔽,违法成本比较低,工艺比较落后,污染比较严重,仅靠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无法督促其有效改正,需要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刑事移交“组合拳”,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南皮县生态环境分局主动调整工作思路,主要领导主抓违法案件,在加强企业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同时,实现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在保持监督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将四个配套办法与生态环境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了执法水平,精准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二、案件名称:任丘市麻家坞镇无名煮黑作坊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5月30日,任丘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无名煮黑作坊现场检查,该煮黑作坊位于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村南一厂房内,厂区东侧是农场,南侧是大棚,西侧是二层住房,北侧为村道,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主要从事链轮煮黑的加工处理。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暂存于水洗槽中,现场有抽水泵、水管,厂房南侧院里有明显外排迹象,厂房南侧院里西侧有两处疑似污泥,占地面积约3平米,南侧有潮湿地面目测约8平米,任丘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车间内水槽和疑似污染地面进行取样检测。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煮黑作坊内水槽、厂区南侧院里土壤取样检测,该水样、土样中检测结果显示PH值强酸、强碱,含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镍等。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处情况

根据检测结果,该无名煮黑作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任丘市分局已将此案件移送任丘市公安局环安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启示意义

在此案件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乡镇等多个部门紧密配合,充分依靠社会监督,广泛宣传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依靠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等,对违法污染环境企业进行严厉打击。任丘市分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散乱污企业实现“零容忍”,对其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使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三、案件名称:泊头市富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

【案件来源】泊头市交通运输局移交

(一)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1日,泊头市交通运输局向泊头市分局移交《行政案件线索移送书》。2024年8月22日,泊头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泊头市富镇严铺村一处停车场院内存放的吨桶处进行了勘察。经现场勘察,在该停车场院内西北角存放着19个吨桶,每个吨桶容量为1吨,19个吨桶内最多盛装容量占据桶内容量80%,最少占据吨桶容量70%。

2024年7月18日,由泊头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显示,该停车场院内存放的吨桶装黑色粘稠废液属于固体废物,具有毒性(石油溶剂油含量)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8。

(二)查处情况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该项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8月27日,泊头市分局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泊头市公安局

(三)启示意义

在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执法盲区,需要依靠多部门联合执法,通过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可以有效提高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下一步,泊头市分局将按照生态环境部“两打”工作安排,联合多部门,对泊头市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贮存、处置、倾倒等环境犯罪行为,与公安、属地乡镇各部门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成果,严肃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该停车场院内存放危险废物的吨桶


来源:沧州生态环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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