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奋进十年间 逐梦前行谱新篇】沈阳高新区法院发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十年审判典型案例(二)

政务   2024-09-25 09:19   辽宁  

典型案例5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以判决促化解,以司法之力助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


邓某某与张某平系夫妻关系。张某平于2021年2月22日去世。1998年8月10日,张某平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10月20日,市政府与某县政府签订《铁路(毛家店)至朝阳(三十家子)高速公路铁岭至阜新段动迁补偿投资协议》。该协议载明:市人民政府(甲方)将铁朝高速公路(康平段)动迁、地方协调工作委托某县人民政府(乙方)承担。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的规定。原告在案涉地块有地上物,在被告制作的《拆迁建筑物表》中有张某平名字。因被告以原告不属于动迁范围为由,不予对原告进行补偿,原告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对原告的案涉地上物进行评估,经原告同意,本院依法委托某评估公司进行司法评估。2023年1月13日,某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1,192,615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案涉地上物征收补偿款1,192,615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切实贯彻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司法理念并实现矛盾纠纷得到“一站式”解决的典型案例。在处理过程中,紧紧围绕被告应否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在此情况下,先后三次组织原告、被告、评估公司确定地上物的项目,在原告、被告双方均对地上物项目、评估时点无异议的情况下,依法委托评估,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直视原告的实质诉求,最终作出给付判决,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本案系系列案,除此案之外还有三件类案,四件案件宣判后,四原告向主审法官赠送了四面锦旗,真诚表达谢意。案件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当事人更好地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及公平和正义。


典型案例6

原告沈阳某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赔偿案

——销售“老雪”啤酒构成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合法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8日,沈阳某啤酒辽宁公司向沈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2019年3月份以来,市场上出现一款由沈阳某酒业公司出品,品名为“老雪”的啤酒产品,这款啤酒造成很多消费者误认是其公司生产的“雪花11.5o醇生啤酒”(市场俗称“老雪”),对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啤酒时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和误导,对相关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沈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报请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后经指定将案件交由沈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沈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产品778箱;没收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包装箱460个,标识468个;罚款1,416,868.20元。沈阳某酒业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以来,首例涉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本案结合《行政处罚法》《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分析确认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以及处罚决定的审查范围,确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审查标准,评判行政机关关于商标近似认定是否正确时,不能仅简单地比对标识,还要结合被侵权商标知名度、市场认知及混淆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对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的意义。


典型案例7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分局行政强制及赔偿案

——行政赔偿案件证据不充分时,应尊重生活经验,合理酌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2017年,杨某某在沈辽路德胜桥售卖豆制品,车辆停靠在人行道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分局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杨某某的机动车拖移并扣押,扣押之后未予返还。杨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其财产权利长期被限制无法行使,造成其车上货物损毁灭失。法院在审理中,经现场勘验,由于车内有易腐的豆制品等没有处理,导致机动车内易腐物品变质生蛆,机动车内遍布蛆壳。本案经我院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机动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进行执法,不能以相对人不配合调查为由而无限期扣押物品。在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均无充分证据证实物品损失金额的情况下,通过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以此为基础,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有利于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更有利于平衡各方权益,抚慰被侵权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做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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