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由共青团临沧市临翔区委、临翔区融媒体中心、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推出的临翔青听FM之恒春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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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者
同学们,这首《宪法伴我们成长》你们听过没有?这首歌是在2016年专门为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主题活动日创作的。歌曲通过朗朗上口的歌词渗透宪法知识,弘扬宪法,激发未成年人学习宪法的热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从出生那一刻起,我们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了,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必须履行和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但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抚养监护权
在我们恒春未检办理过的案件中,就有新生儿因先天性身体缺陷遭父母丢弃、父母离异或分居后未尽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等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以上的法律规定都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抚养监护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每一个孩子都有被爱被呵护的权利,而每一位家长都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弃养或虐待、殴打未成年人,如果弃养或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将要面临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主要阵地,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学校教育,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必须履行且充分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权,如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一方面可以向所在学校以及老师寻求帮助,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寻求救济,从而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少年自有凌云志,不负黄河万古流”。我们要意识到学习宪法的意义,认真学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在生活和学习中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同时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它伴随我们健康成长,让我们一起努力,让祖国的未来更加美好!
恒春未检,“未”你而来!
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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